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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痕迹检验及比对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例鉴定

2021-05-08

法制博览 2021年11期
关键词:内见事故现场痕迹

胡 杰

(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广东 东莞 523047)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部分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会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这种逃逸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有着极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由于肇事车辆从事故现场驶离,对案件的侦破及事故过程的还原也会造成一定的困扰。尤其是在没有证人证言或没有监控录像资料的情况下,就需要对车体痕迹及现场散落物进行仔细的检验及比对,并综合分析、判断,最终确定嫌疑车辆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联系。

一、检验方法

(一)鉴定前的准备

仔细阅读案情资料,掌握要鉴定的事故的基本情况;根据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并结合案情及事故现场实际情况,拟定大概的检验计划;按照拟定的检验计划,准备好检验所需的工具、设备和器材[1]。

(二)车身痕迹检验

对事故车辆及肇事嫌疑车辆的车身痕迹进行全面检验,找出新鲜的疑似痕迹。测量痕迹的高度、大小及形态等特征,并固定和记录,最常用的方法为拍照。一些可疑的附着物,如碎片、纤维及油漆等,除了必要的固定和记录之外还应进行提取。不同位置提取的附着物应分别封装然后编号,并详细记录其来源[2]。

(三)事故现场散落物检验

仔细勘验事故现场,收集现场遗留的可疑散落物。根据散落物的种类特征(如材质、形状、颜色等)进行分类;对同种类的散落物进行拼接、整复,分析其可能的断裂、脱落部位;在事故车辆、肇事嫌疑车辆上寻找散落物的断裂、脱落部位;应用特征对照、特征结合等方法对散落物与车辆对应部位的固有特征、附加特征及分离线(面)进行比较检验[3]。

二、案情摘要

X 年 X 月 X 日,X X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二轮电动车侧翻在事故现场,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当场死亡。在事后的排查中,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被怀疑是该起事故的肇事车辆,交警为此要求对小型普通客车是否与二轮电动车接触进行鉴定。

三、检验过程

(一)小型普通客车车身痕迹检验

车身颜色为白色。前保险杠中部距地高32cm-39cm范围内见断口,前保险杠左上部缺失。前保险杠内胆左部距地高44cm-57cm范围内见撞击变形及横向片状刮擦痕迹,局部表面黏附绿色油漆类物质及黑色物质。左前组合灯灯罩碎裂,灯罩下侧散落若干绿色塑料碎片。进气格栅左部距地高59cm-66cm范围内见缺损。发动机舱盖前部左侧及左前翼子板前部距地高88cm-103cm范围内见向后挤压变形痕迹,伴随纵向片状擦拭痕迹(见图1)。

图1 小型普通客车正面照片

(二)二轮电动车车身痕迹检验

车身颜色为绿色。转向把两端向下弯折变形,右侧转向把外侧、制动闸把外侧及右侧后视镜支架上端均见减层挫擦痕迹。后部整体向前、向上挤压弯折变形,后部两侧围板缺失,鞍座缺失。右后减震器后侧、后轮右侧相邻构件距地高19cm-43cm范围内见多处减层刮擦痕迹。右后减震器上端断离,其上部碟状构件后侧距地高(车架变形后)约43cm处见横向刮擦痕迹,表面泥灰层呈减层,局部黏附白色油漆类物质,宽度约31.43mm(见图2)。

图2 二轮电动车右后部照片

(三)事故现场提取的散落物碎片检验

事故现场提取的散落碎片为白色不规则状碎片一块,黑色四边形塑料饰罩两块,白色碎片见条状洞穿痕迹,表面白色涂层呈减层(见图3)。

图3 现场散落物照片

四、现场散落物比对及车身痕迹分析

(一)现场散落物比对

运用特征对接法,将事故现场提取的散落物碎片与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断口对接,其中一块白色不规则状碎片与小型普通客车前保险杠左上部缺损处相符,碎片右侧断口与乙车前保险杠中部断离处在分离线、分离面、分离缘、对接形态及周围关系等方面均高度吻合(见图4),反映出部分与整体的对应关系。

图4 散落物碎片拼接比对照片

(二)车身痕迹分析

1.将白色碎片复位至小型普通客车前保险杠左上部缺损处后,其表面距地高约49cm处检见一处宽约31.42mm的横向条状洞穿痕迹,表面白色涂层呈减层;距地高64cm-71cm范围内见裂损痕迹,表面白色涂层伴随减层刮擦痕迹;距地高20cm-31cm范围内见挤压变形痕迹,局部伴随黏附黑色物质的片状刮擦痕迹(见图5)。

图5 散落物碎片复位后痕迹照片

2.将二轮电动车后部与小型普通客车正面相对摆放,对小型普通客车左上部缺损处碎片复位后的痕迹(宽约31.42mm的横向条状洞穿痕迹,距地高约49cm,表面白色涂层呈减层)与右后减震器上部碟状构件后侧的痕迹(宽度约31.43mm的横向刮擦痕迹,距地高约43cm,表面泥灰层呈减层,局部黏附白色油漆类物质)进行对比分析,两者在接触部位、痕迹形态、受力方向、痕迹形成机理及物质交换方面均能相互印证,符合两者发生接触、碰撞所形成的痕迹特征(见图6)。

图6 两车痕迹对比照片

结合现场散落物碎片拼接比对结果及两车车身痕迹进行综合分析,事发时小型普通客车正面左部与二轮电动车后部发生接触、碰撞可以成立。

五、结论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破坏社会公平公正的行为,不仅与社会和谐发展的理念背道而驰,对广大交通参与者也是一种潜在的威胁。因此,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例的鉴定工作中尽可能地还原事故真相,让逃逸者受到应有的处罚,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的侥幸心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当条件受限,在没有证人证言及监控录像资料的情况下,鉴定工作可以从事故车辆、嫌疑车辆的车身痕迹及现场散落物入手,检验、比对之后从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这样能极大地提高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及科学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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