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联体国家非遗保护合作机制研究
2021-05-07刘玉颖
非遗传承研究 2021年1期
刘玉颖
一、独联体成员国文化遗产领域合作的基础——文化合作机构的设置与示范性法律的出台
1.文化合作机构与组织
为了加强独联体空间内的文化对话,独联体国家于1995 年5 月26 日成立了“文化合作理事会”,当时的12 个成员国全部参加。为了提高工作的有效性,自2003 年1 月起,“文化合作理事会”的级别提高为部长级,由各独联体成员国文化部长直接负责。“文化合作理事会”架构下设立了多个专门工作组,研究和比较分析独联体成员国对文化领域的立法支持,主要有独联体成员国文化政策工作组、独联体成员国艺术教育领域科学指导合作工作组、独联体成员国文化旅游工作组、建立独联体成员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纲要草案制定工作组、独联体国家电影艺术工作组、授予独联体国家文化艺术基地工作组。“文化合作理事会”认为,“对制定文化政策新路径的研究和具有弹性的战略基础结构的建立,能激发文化间对话的多样性,更加成功地发展独联体成员国之间最重要的优先合作领域之一——人文领域的相互促进”。[1]“文化合作理事会”自成立以来,在协调独联体成员国文化领域的联合活动,实现独联体空间内密切的文化联系,推广文化遗产,激发独联体成员国公民的创造潜力等方面作出了实质性贡献。
2014 年5 月30 日,独联体国家政府首脑理事会决议,将俄罗斯文化和自然遗产科学研究院设为独联体成员国在保护世界遗产领域的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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