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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居住权3个法律要点

2021-05-06刘瑾

百姓生活 2021年2期

刘瑾

“居住权”是今年出台的《民法典》中,新增的亮点之一。其作为《民法典》专章规定的用益物权,以第366条到第371条共计6个条文,分别对于居住权的定性、设立形式合同要素、权利限制、生效与消灭等内容,逐一进行了规定。

居住权是自然人依据合同或遗嘱而取得的,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上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所设立的一种享有占有、使用权能的用益物权。除了包含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对于房屋居住的权利”之外,其在设立和使用中还存在诸多额外的限制。因此,正确理解“居住权”的内涵和外延,准确把握其特色,对于恰如其分地发挥此种新增用益物权的作用,妥善解决百姓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难题,非常具有必要性。

让我们通过3个日常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场景,看看居住权究竟如何帮助我们解决生活中的难题。

【情景一】

甲老太太在老伴儿去世之后一直独自生活。近年来,老人日感年迈,一方面想把现居住的房屋在生前就过户给子女,以减少遗产税等支出,也让子女安心照顾其生老病死;但另一方面又害怕子女在房屋过户之后对其不孝,让其住无所居,无所依靠。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甲老太太的此种想法很难完全通过现有制度予以全面保障。她虽可通过赠与或者买卖的形式在生前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但她在过户之后即丧失了房屋所有权,此后子女如若再将房屋出售,必然影响老太太在此房屋中的居住,难以实现其住有所居、老有所依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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