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伪时期的“过割执照”
2021-05-04王文一
理财·收藏版 2021年1期
王文一
这张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的过割执照,是作者新近集藏到的。该证宽15厘米,高20厘米,白棉纸石印,碑式框栏设计,楷体竖写右读,上题“过割执照”四字,单线边栏内己印文字格式,空格处由经办人书写,填写文字内容节录如下:“兹据……略,过割原因:新业户黄全收到东乡、镇七保村冯余庆地六分四厘六毫,银(两、钱)五分五厘,合洋零元壹角二分一厘。另界格欄印:每户缴纳地方过割费洋X元,过割时必须具有证明书为凭”,署:“郏县复兴委员会”,签发时间:中华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七月廿三日。
“过割”一词是指旧时田宅买卖、典当或赠予所办的过户或转移产权手续。《文献通考·征榷六》云:“乞诏有司应民间交易并令先次过割而后税契,凡进产之家限十日缴连小契……如不先经过割,不许投税。”《元典章·户部五·官田》云:“兑田随即过割,承佃人依数纳租。”吴晗《朱元璋传》第五章云:“凡买置田地,必须到官府登记及过割税粮。”
据《郏县税务志》载:田赋征收,在清代以银计额,银钱兼收,大抵收银较少,收钱为多。乾隆时定:纳银1两,交钱1000。其后,相沿为例。到咸丰、同治之际,银贵钱贱,每额征银1两,计纳制钱二千六七百文。光绪三十年(1904年)后,钱价回升,库本银1两合钱一千三四百文,田赋征钱每银1两仍为二千六七百文,赋额银1两实征2两有余。民国初,田赋征收沿清制。民国七年,银两改折银圆稽征,每丁地银1两折算银圆2元。其时,每1两顶钱二千七八百文,银圆1元顶钱一千五六百文,如以钱计,银两折算银圆后,赋额又无形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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