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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司法》视角的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研究

2021-05-04潘天倚

公关世界 2021年6期
关键词:公司法公司治理依法治国

潘天倚

摘要:在全方位实行依法治国阶段,要求在企业治理的过程中融入党的指导思想。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方面需要对企业治理机制以及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关系形成准确的认知,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另一方面逐步加大党组织的监管力度,提升国有企业治理水平。

关键词:依法治国 国有企业 公司治理

现阶段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市场经济国家主要采用的一种企业治理模式,且发展相对成熟。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与不同国家的发展程度以及企业经营发展的模式有着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是基于不同国家在经济发展道路、政治体制、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西方发达国家的学者在对企业制度展开研究时指出,政治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处于一种分离的状态。在中国国有企业发展阶段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党组织的影响。

一、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全方位贯彻依法治国方针的背景下,需要分别从法律以及制度的角度对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开展深入探究。

(一)必要性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制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其本质上属于在企业实施分权制衡的基础上搭建的内部法人治理体系。企业法人治理结果主要由法人独立人格、股东有限责任、内部分权制衡等结构构成,在法学方面的设计十分精妙,能够为企业的融资提供便捷,帮助企业摆脱困境,从而使企业的运作更加高效。但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具体体现在: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利益关系失衡、长时间存在劳资矛盾、内部人员缺乏合理控制等。

“内部人控制”问题指的是管理者控制阶段采取的有效手段,是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在西方发达国家法人治理结构中,内部人控制问题已经根深蒂固。其原因在于治理专业化以及股权分散,导致在经营权、所有权、控制权等方面的委托代理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从效率的层面展开分析,大多数股东不负责具体经营,而是选用职业经理人进行管理,但由于企业效率和安全在很多情况下不能兼顾,加之所有权和经营控制权的分离,出现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是大势所趋。法人治理结构需要与企业实际的发展情况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方案,兼顾企业的安全性和效率,从源头上妥善处理内部人控制存在的问题。

要想妥善处理该问题,则需要在企业治理中导入一个独立性较强的第三方,然而通过这种方式,法人的治理结构就会遭到破坏。从大体上来讲,现阶段,企业外部监督体系还不完善,且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潜在着一定的“道德风险”。在国有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党组织参与企业治理能够进行有效地监督,进而弥补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帮助企业高管制定科学合理的决策。具备党员身份的企业高管在强化党组织纯洁性以及先进性的过程中,能够有效规避管理层潜在的“道德风险”,企业高管的道德品质在潜移默化中会随之提升,从而降低企业在内部人控制方面存在的风险。

(二)可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条和第7条指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经济的核心就是国有企业,基于我国党始终扮演着执政党的身份,因此加大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力度将会成为大势所趋,与维护党执政地位的要求相符合。

《公司法》第19条指出: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需要与党章的规定相结合,积极召开党的各项活动,设置中国共产党组织。企业需要为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打下良好的基础。在调整企业关系的过程中,《公司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采用间接的手段能够使企业中创建的党组织更加明确,在此基础上的企业治理中树立党组织的威信。

党的十九大会议通过了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章程》第三十三条指出: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充分发挥党的带头作用,管大局、把方向、保落实,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帮助企业管理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决策。党组织在集体企业以及国有企业中与企业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开展各项活动,逐步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能够全面贯彻落实。除此之外,逐步加大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管力度,避免以权谋私的现象出现。

综上,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党组织并存的公司治理模式成为我国特色,《宪法》和《公司法》的法律法规为我国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二、我國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面临的问题

(一)没有规定参与公司治理的具体方式

在对企业关系进行调整时参照的一部基本法律就是《公司法》,该项法律的出台为党组织参与企业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树立了党组织的威信。《公司法》第19条指出,《党章》为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治理提供了理论依据,根据《党章》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为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打下良好的基础。结合《党章》的相关规定,由此能够看出党组织在企业治理阶段开展各项活动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但《公司法》第19条的规定过于笼统,至于“必要条件”有哪些,企业如何提供,缺乏详细的规定。这也是导致党组织对企业治理缺乏准确的认知的重要因素。这些都需要与党组织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以及企业实际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而分别从硬件设施以及企业制度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基于现阶段我们国家制定的相关制度还不健全,由此则加大了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的难度。

(二)存在决策规则冲突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国有企业改制主要采用的手段。这种模式是在保障财产权的基础上实施的一种分权制衡,目的是获取更多的利益。从本质上分析,党组织在企业治理阶段始终扮演的是政治组织的角色,除利益的因素外,党组织更加关注社会以及政治方面的影响。在搭建的法人治理体系中,党组织既不属于监督机构,也不属于决策机构。但是与《党章》中所制定的党组织的概念相结合能够看出,党组织除了扮演着监督以及决策机构的身份外,还具备多种政治职能,与法人治理结构实施权力的过程中存在着非常大的矛盾。

《公司法》仅仅是参照《党章》的内容,对党组织进行了一个简单的规定,但是对二者之间的运作逻辑存在忽视,这也是容易导致矛盾产生的主要因素。基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更是缺乏必要程序保障和制度规范,在两种决策机制并存的背景下,决策结果就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國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具体规定

弥补法律法规在党组织参与企业治理的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加快依法治企的全方位贯彻落实,另一方面为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治理提供制度保障。在现阶段《公司法》中,除了需要赋予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主体地位,对党组织参与企业治理的各项职能形成准确的认知,还需要在企业治理阶段树立党组织的威信,合理划分其与法人治理机构之间的职权范围,并以相应配套保障措施予以落实,可要求公司章程对人员配置、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党组织的设立、具体职能、经费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改革国企党组织决策机制

在政治领域,政党会向公民推荐同党派的人,经过公民选举后,获胜的候选人会进入到权力机关,从而围绕人民的需求行使各项权利。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治理阶段也需要遵循国企党组织决策机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企业权力机关推荐干部和人才,让这些人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以此来参与企业治理,党组织的党员干部可监督企业管理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决策。由此能够看出,党组织参与企业决策时不再扮演着集体的角色,而是对待问题及时表达出自己的见解,最终由董事会进行决策,之后通过党组织的成员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决策。采用这种方式,能够帮助企业管理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决策,从而确保企业实现长远发展。

(三)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职能

在改善企业治理效果的过程中,法人治理结构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过程中实行的分权制衡的原则,因此在决策方面党组织享有的权利比较匮乏,尤其是不能够享有充分的决策权,针对这种情况,则需要在用人、企业决策、资金运作等方面逐步加大党组织的监管力度。

四、结语

企业党组织本质上属于一个政治组织,在组织以及政治方面具备一定的优势,与此同时,现阶段的企业治理体系也潜在着一些问题,因此则需要在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导入党组织,同时对党组织参与企业治理的重要性形成准确的认知,改革国企党组织决策机制,通过党组织推荐到董事会中的党员干部来参与企业治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除此之外,应逐步加大党组织的监管力度,确保党组织的各项职能能够实现,妥善处理法人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逐步增强企业管理能力,以提升企业治理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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