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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执法能力现状研究

2021-04-30张昊楠张星烁卢琳琳周大庆

野生动物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能力

张昊楠 张星烁 卢琳琳 周大庆*

(1.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南京,210042;2.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北京,100714)

执法是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基础性但极其重要的工作之一,是实现自然保护区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1],对于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保护区与社区协调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在建设生态文明、打造美丽中国的新形势下,自然保护区执法工作的重要性与日俱增。然而,显著的执法成效既需要法律法规的配套指导,又需要执法队伍的能力到位,还有赖于执法对象的积极配合。目前,我国涉及自然保护区执法的实施主体较为多样,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外,还涉及生态环境、林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相关执法机构[2-3],尚未形成合力。2018年1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其明确将林业部门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整合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其对于自然保护区执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森林公安曾经是自然保护区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4],其转隶公安部后,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自然保护区内行政执法力度,甚至导致部分自然保护区暂时出现执法真空。

针对当前自然保护区执法能力弱、制约因素不清等问题,本研究以49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研究对象,通过系统调研,较为全面地摸清了其执法资格现状,划分了执法模式,查明了其在执法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和诉求,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以期为自然保护区执法改革指明方向,为提升全国自然保护区执法能力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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