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ES附录中哺乳动物注释的使用分析
2021-12-17李超季伟金煜
野生动物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物种
李 超 季 伟 金 煜
(东北林业大学,哈尔滨,150040)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是为了控制与保护野生动植物种免受国际间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衍生物)贸易威胁而致濒危或灭绝而成立的国际性组织,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政府间实体”[1],是全球最重要的多边环境公约,目前有183个缔约国(含欧盟)[2]。根据物种遭受国际贸易威胁的程度,CITES将它们分别列入3个附录。附录Ⅰ为可能因为国际贸易而有灭绝风险的物种,不得开展以商业为主要目的的贸易;附录Ⅱ包括两类物种,一是如不加以管制可能面临灭绝风险的物种,二是为使管控得以实现而需要列入的相似物种,可以在无损于该物种生存的情况下开展商业贸易;附录Ⅲ则为分布国希望国际社会协调支持进行管控的物种[3]。附录Ⅰ和附录Ⅱ物种的修订需要得到缔约方大会批准,附录Ⅲ物种由分布国自行提出。缔约方可以在附录修订90 d内即该修订正式生效前对修订提出特殊保留,一旦提出保留,该缔约方在开展相关贸易时将被视为非缔约方。
CITES不是简单的国际贸易控制规定,而是一个复杂多元、不断演化的综合系统[4],不但公约的附录、决议、决定在修订,附录中的注释也在不断修订。随着CITES事务的快速发展,管控的对象不断增多,在公约附录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复杂注释,这些注释可以是参考性的,但更多的是“用来定义某一物种被列入附录的范围”,成为其“列入附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5]。注释是对附录执行的解释和细化,可有效加强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的管控,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履约更为艰难和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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