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我国版权法语境下“转换性使用”的司法适用及其完善

2021-04-28周晓波梁晓璐

中国应急管理科学 2021年5期

周晓波 梁晓璐

摘  要:转换性使用作为四要素标准中第一要素的考量因素,从价值内涵来看,需理清其与合理使用、演绎侵权的差异。我国虽尚未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转换性使用规则,但从“王莘诉谷歌案”起,部分法院已将其应用于具体案件中。然而,由于对其价值理念与法律地位的认识不足,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推进相关制度的设计,明确转换性使用的适用方式,要求以相关领域普通公众的标准考量使用行为的目的。

关键词:转换性使用;四要素标准;合理使用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96/j.2096-3475.2021.05.018

一、问题的缘起

转换性使用规则作为判断合理使用的一项要素,由美国法院在Campbell案中首先确立,使得法院在审理合理使用案件时,不仅打破了对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性意图的二元固有偏见,而且为新技术、新类型案件的适用,提供了兼顾表达自由、技术发展,以及文化繁荣的正当性解释空间。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对其作出具体的规定,但其已开始应用于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因此,有必要在分析转换性使用规则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之上,厘清相关概念,针对既有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式,以缓解新类型创作行为与合理使用之间的矛盾。

二、转换性使用及其相关概念的厘清

1.转换性使用与合理使用

Campbell 案后,美国法院在合理使用的具体判定过程中,开始呈现出对转换性使用标准的过度依赖。在使用四要素标准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判断使用原作品的目的尤为重要。……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