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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私了”当谨慎

2021-04-28胡笑笑

人力资源 2021年3期

胡笑笑

實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为了节约成本和避免漫长的诉讼过程,往往通过签订“私了协议”的方式处理。同时,部分劳动者由于希望尽快拿到赔偿,自愿选择“私了协议”的方式解决。这种“私了协议”的法律效力到底应该如何确认?

【案情简介】

骆某为某服装行的操作工,服装行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2017年12月16日,骆某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翌年4月11日作出工伤认定,认定骆某所受伤为工伤。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同年12月26日对骆某的工伤劳动能力作出鉴定,鉴定为六级伤残。骆某与服装行经协商,同意于2019年4月23日终止劳动关系。

2019年5月4日,骆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称服装行方故意选在其无法联系代理人的周末与其协商协议内容,致其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签订显失公平的协议。请求服装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合计291522.2元。

2019年5月13日,骆某与服装行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服装行)一次性补偿甲方(骆某)与第三人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工伤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56000元人民币,支付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之前;上述补偿金额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伤医疗费用、护理费、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伙食补助等费用;甲方承诺并保证,不再对本次工伤问题再次向乙方要求任何赔偿,或再次申请劳动仲裁或起诉要求任何赔偿,甲方应于乙方汇款后立即向仲裁委申请撤回对该案件的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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