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在职高管违反竞业限制
2021-04-28殷先成
人力资源 2021年3期
殷先成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29日,H公司召开董事会,聘任秦某为总经理。
2013年5月5日,双方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以下合称“协议”),按协议约定,秦某应遵守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如违反在职期间或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秦某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此后,秦某任公司董事及总经理。
2017年1月10日,经H公司负责人同意,秦某辞任该公司董事及高管职务。
2016年10月27日,Z公司成立,秦某系该公司股东之一、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兼董事。秦某在Z公司主要也是从事燃料电池研发。
2018年1月17日,H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将秦某在Z公司取得的收入收归H公司所有,并赔偿H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判决秦某偿付H公司损失10万元,驳回H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是因秦某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导致的纠纷,争议内容涉及H公司诉请秦某的请求权基础和处理程序问题。那么,H公司的诉请是基于秦某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还是违反公司法层面高管、董事法定的不竞业义务?是否需要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还是直接向法院起诉呢?
H公司与秦某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义务是否有效
目前,《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劳动者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的可约定支付违约金,未规定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可适用违约金条款。实践中,对于约定在职期间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裁判口径尚未统一。
通过对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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