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事责任年龄之争反思刑事责任能力判断根据
——由大连少年恶性案件引发的思考
2021-04-25李玫瑾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21年1期
■ 李玫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与犯罪学学院;北京 100038)
德国刑法学家克劳斯·罗克辛(Claus Roxin,1931-)在其《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开篇就引用了《德国刑法教科书》作者李斯特(FranzV.Liszt,1849—1930)的这句名言:“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屏障”[1]。因为“刑法典作为对犯罪人的‘大宪章’是对叛逆的个人‘提供保护’”。他提出,刑法科学必须“成为并且保持其作为一种真正的体系性科学;因为只有体系性的认识秩序才能够保证对所有细节进行安全和完备的掌控。从而不再流于偶然和专断,否则,法律适用就总是停留在业余水平之上”[2]。两位著名刑法学家的话语让人们感到,好像他们就在参与我们眼前的讨论。
2019年10月20日大连发生一起14岁男孩意图性侵9岁女孩、遭到反抗时将其残忍杀害并抛尸的案件。这是一起严重的对未成年女孩实施不法侵害、而且被害人毫无过错的案件。这个男孩实施侵害行为的主观动机极其清晰,恶意明显。几乎所有人在震惊其残忍和野蛮的同时,更惊恐地发现,实施这样残暴行为的人,只因还差几个月不到14周岁,竟然可以完全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无论民意如何一致,但社会舆论在刑法典面前未见波澜。这再一次显现“对犯罪人的‘大宪章’是对叛逆的个人‘提供保护’”的情景。百年前刑法学者所讨论的话题不得不再次被唤醒,值得我们再一次探讨刑法科学必须拥有“体系性的认识秩序……从而不再流于偶然和专断。”[3]这其中最为关键之处就是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规定值得进一步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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