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能力、身份认同与村民自治单元有效性的逻辑
2021-04-25李松有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李松有
广西民族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6
一、问题提出
村民自治改革的历程是不断地解决村民自治运作机制问题的历程。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要求围绕“村民自治基本单元”主题开展深入研讨。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加强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发挥群众自治的主体作用,在实践中逐步实现有效自治。在该政策导向下,学界和政界纷纷开展单元与有效自治关联研究,推动着村民自治研究范式的不断创新。
关于单元与有效自治之间的关系研究,已经形成一定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治单元不变,深化村民自治。在基层治理领域,通过将行政单元和自治单元合为一体,促使国家增强基层治理的行政功能,这样便于政府部门服务群众,又要发挥好村委会的群众自治功能[1]。这种情况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尤为明显,甚至以行政自治代替社会自治[2]。这样便于国家利用权力调配资源进行基层治理,但是,易造成基层自治单元的行政化。二是自治单元下移,实现村组自治。由于现实中政府无法全面解决村民所需的公共服务,需要通过自治单元供给私人或国家无法直接提供的小规模公共物品或者公共服务[3]。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围绕公共问题开展自治和自主管理[4],有利于重拾村组作为自治单元的特有价值,提升基层群众的民主治理能力。但是,不少学者认为,以村组为基本单元开展村民自治并非有效,其试点的理由、依据并不充分[5],不具有普遍性和可行性[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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