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北欧四国最新个人所得税制评析及启示*

2021-04-24彭海艳

税收经济研究 2021年1期

◆彭海艳

内容提要:文章从课税权利和纳税单位、应税所得、税前扣除和税率结构等方面,深入剖析北欧四国与中国个人所得税制设计及改革效应之异同,并得到扩大综合所得课税范围,推出多样化劳动所得税前扣除,延长资本损失向前结转时间,保持宽松的资本利得税政策,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等启示,期冀与时俱进改革与完善我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提高税收再分配效应。

2019年1月1日,我国开始正式施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税收征管经验的不断累积,这一混合所得税制仍有继续完善的必要。2020年5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也指出要“建立和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20世纪80年代末起,北欧四国(丹麦、挪威、芬兰和瑞典)逐步引进二元所得税(Dual Income Tax,DIT)①按照普拉斯切特(1993)的观点,二元所得税即混合所得税制,但也有许多学者将其视为混合所得税制的一种具体形式,本文倾向于前者。并获得了极大成功,成为许多欧洲国家所得税改革的蓝图(Genser & Reutter,2007)。奥地利、比利时、冰岛、意大利和葡萄牙等国都相继进行了类似于二元所得税制的改革。尽管面临着与发达国家截然不同的经济、政治和税收环境,但二元所得税可能是解决许多发展中国家面临不同挑战的正确办法(Bird & Zolt,2011)。本文将结合2020年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安永(EY)和普华永道(PWC)等……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