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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续权视角下的艺术作品保护分析

2021-04-23唐旭鹏

艺术科技 2021年24期
关键词:著作权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满足,同时也有了更高的追求,即精神追求。如今艺术已经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但艺术作品侵权行为却经常出现,因此艺术作品的保护就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追续权制度的设立能够更好地完善艺术作品保护的法律机制,即在作品交易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提取少量金额,由一定管理机构交给作品创作人或其继承人,其立法精神是鼓励艺术创作。艺术商在艺术作品交易过程中大肆牟利的行为,违背了基本平等原则。因此,建立追续权制度来保护作者的利益是确有必要的,能体现一个国家保护艺术作品的力度和高度。

关键词:著作权;追续权;艺术作品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24-0-03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在满足基本日常生活需求后,在精神方面有了新的追求,在解决吃穿住行后,也增加了审美等精神层面的需求。为顺应社会潮流的发展,各种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作品出现,如衣服、饰品、绘画,甚至是日用品都存在大量的灵感创造,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从古至今,此类艺术作品都具有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价值。艺术作品凝结着我国历史悠久的传统文化,国家也通过各种手段保护艺术作品,由于艺术作品的特殊性,仅仅在侵犯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后赔偿是不够的,但目前我国并没有完善的法律去规制,因此追续权被提出,用以更好地保护特殊艺术作品。

1 推进艺术作品保护追续权的必要性

1.1 艺术作品保护面临困境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物质需求得到了极大的满足,精神追求开始得到重视。如今艺术已经渗透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艺术作品在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同时,其本身也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

创作者创作的艺术作品在交换、出售、流转等过程中被转卖人实施侵权行为,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这类问题的出现阻碍了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当今社会,艺术作品的价值凸显,无论是艺术作品的创作者,还是收藏家,都或多或少地受到这些侵权行为的影响。艺术市场的良性发展离不开国家对艺术作品的保护。

在如今的知识经济时代,由于艺术作品具有双重属性,知识产权的交易和保护成了一个复杂的问题。交易能够创造商业利益,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侵权行为出现。如今版权交易日益繁荣,侵权行为日益猖獗,因此艺术版权保护尤为重要。若艺术作品没有得到较好的保护,就会影响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

1.2 当前法律对特殊艺术作品保护力度不足

为保护以美术、绘画为首的艺术作品不受侵犯,我国主要通过侵权责任法加以规制,而这种保护模式仍然存在各种不足,没有考虑到特殊情况下的艺术作品。例如,若创作者还没有名气,即使其创作出一件非常优秀的艺术作品,出售价格也会非常低,而等到创作者显露盛名或者创作者死亡后,他们的作品在拍卖时价格就会飙升,此时出卖这些艺术作品往往能够获得高价。这个时候,这件艺术作品的创作者或者其后代就会希望分得一部分利益。对于此种情况法律并没有规定,而著作权法中的追续权就是针对这种情况提出的。

1.3 追续权的设立有利于保护艺术作品

追续权是指在作品交易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提取少量金额,由一定管理机构交给作品创作人或其后代,其立法精神是鼓励艺术创作。设立追续权是为了平衡创作者与收藏者在获利上的不平等,从此种意义上来说,其就具有了一定的法理基础,这也符合我国民法上表明的公平原则。它平衡了双方在买卖活动中的地位,买卖关系中的公平并非要求完全的一一对应,只要求差不多,即动态平衡,也必须考虑自愿原则。追续权制度为当事人匹配了相应的身份,是买卖双方之间的义务与其相对应的权利,处于双方相对的平衡之中,也能够很好地平衡买卖双方之间的民事责任。

2 建立追续权保护艺术作品可行性

2.1 藝术作品具有双重属性

第一,艺术作品具有人身属性。艺术作品能够体现创作者的鲜明特征,是创作者思想表达的具体化。所谓文如其人,风格即人,都是人身属性的体现。例如,书法家的修养、性格、德行、功力的不同,可以通过其书法作品表现出来。中国有句古话叫“笔由心生,字随笔行”,如李白的狂草、王羲之的行书等,每一个人的书法作品都能体现本人的性格、胸怀和涵养。现代有闵祥德的行书、陈景舒的隶书,近年来军海的行草书作品也颇具风骨,这些作品都很有代表性,给人以积极向上的感觉,欣赏性和娱乐性兼具。这类鲜明的特征表明了艺术作品与创作者是紧密联系的,艺术作品都具有独特的人身属性。

第二,艺术作品具有财产属性。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为了满足人们不同的精神需要,出现了各种迎合人们偏好的艺术作品,使艺术作品拥有交换价值与流转价值。如创作者的艺术作品可以满足创作者的基本物质需要,当艺术作品进入市场进行利益交换时,就拥有了交换价值。享有盛名的艺术作品创作者创作的作品能够卖个高价,并且吸引收藏家收藏,表明艺术作品具有流转属性。因此艺术作品满足财产属性中的流转和交换双重属性。

2.2 追续权符合艺术作品的双重属性

追续权是指艺术作品原件每一次出售或流转以后,创作者都可以进行一定比例的分成。也就是说,享有知识产权的艺术作品原件被出售或流转以后,如果原购买人又通过二次拍卖、流转等方式获得了高于原购买人购买时所付出的金额,那么该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就有权就该作品增值金额部分提取一定比例。无论该作品转卖次数多少,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只要售价比购买价高,原作者就有获取其中一部分利润的权利[1]。

第一,追续权满足艺术作品人身属性的适用条件。除了立法上允许以受遗赠的方式获得的、合作创作或者员工为他人创作的情况外,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由创作者或者其后代享有,其目的是使创作者能够对作品享有正当权利。对于追续权的权利属性,学术界也产生了“人的权利”说。追续权获得报酬的权利是不可转让的,所以追续权应属于艺术作品个人权利的范畴,对追续权制度的描述具体出现在艺术作品个人权利章节中,认为它更接近作品的人身权利[2]。因此追续权的范围符合艺术作品人身属性这一特点,可以通过追续权对艺术作品进行保护,及进行进一步的利润分配。

第二,追续权满足艺术作品财产属性的适用条件,并且拥有更多的财产属性。社会不断发展,但创作者的地位并没有显著提高,未出名的创作者仍然没有得到较好的对待,从追续权的目的角度看,它的出现为当事人匹配了相应的身份,使买卖双方的义务与其相对应的权利处于相对的平衡状态,也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如此也能更好地平衡创作者和收藏家之间的利益,能够快速提高艺术作品创作者的社会地位。因此追续权的设立让创作者在创作出艺术作品之后,不用担心交易的报酬问题。从这个角度看,追续权的设立能够保障艺术作品的创作者获得一定的金钱收入,具有财产属性中的交换和流转属性。

2.3 以追续权保护艺术作品的合法性

据现有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对艺术作品的保护主要是对侵犯艺术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发起诉讼,主要以司法为主、公法为辅的手段加以保护,如民法中侵权的事后保护和刑法中的知识产权犯罪。在实践中,刑法中的知识产权犯罪大多是网络软件侵权,对艺术作品的保护并没有作出规定。因此现有的法律并不能完全有效地保护艺术作品。而民法中对艺术作品侵权行为的事后保护,并不足以完整地保护艺术作品。

当创作者籍籍无名时,即使其创作出一件非常优秀的艺术作品,所能出售的价格也是很低的,对于这种情况,如果使用事后保护则过于牵强。因此,对此类艺术作品的保护,有必要构建全新的法律体系,即著作权法中的追续权。而且追续权符合艺术作品的双重属性,能够对如今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补充作用。

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法律难以覆盖所有的情形,因此法律也应顺应时代的发展,明确构建追续权对艺术作品保护的积极作用。以构建追续权制度为基础,确保艺术作品具有合法性。

3 建立追续权对艺术作品保护的价值

3.1 建立追续权能够加大对艺术作品的保护力度

目前我国艺术作品交易市场发展迅速,但关于艺术作品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尚在摸索实践中,不能够对艺术作品进行全面的保护。艺术商在艺术作品交易过程中大肆牟利的行为,违背了民事交往中基本的平等原则。构建追续权能够体现一个国家对艺术作品的重视程度。追续权是在作品交易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提取少量金额,由一定管理机构交给作品创作人或其继承人,其立法精神是鼓励艺术创作。

国家建立追续权能够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但更重要的是,能够给想要对艺术作品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一定的警示。建立追续权能体现国家对艺术作品保护问题的重视,国家法律为维护财产利益而树立追续权制度的权威,能够有效地减少艺术作品侵权行为。因此,通过追续权制度的建立来保护创作者的利益是非常必要的,也能体现一个国家保护艺术作品知识产权的力度和高度。

3.2 构建追续权有利于激发社会艺术创作力

艺术作品从创作者处脱手,进行初次交换时,其价格往往会被转卖人压低,在漫长的交换和流转过程中,艺术作品会逐渐增值,等到创作者显露盛名或者死亡后,其作品在拍卖时价格就会迅速增高,此时出卖人将以往收藏的艺术作品进行出卖,往往能够获得高价,与首次出售的价格形成对比。对于其中增值的部分,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和后代并没有分配的权力,这显然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因为艺术作品创作者的价值没有得到更好的体现,即创作者与转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平等的。如此一来,将来选择继续从事艺术创作的人就会变少,艺术作品创作行业没有新鲜的血液注入,会开始走下坡路,长此以往,社会中优秀的艺术作品将会越来越少。

而构建追续权能够有效避免这一情形的出现,因为追续权具有可继承性,且符合公平原则。可继承性是指不会因为艺术作品创作者的死亡而不能行使,它是创作者在创作艺术作品后享有的权利[3]。鼓励艺术作品流转市场的良性发展,肯定艺术作品创作者的可继承性,就会让艺术作品创作者将创作看作是满足生活需要和价值追求的必要手段,而其子孙后代也能因他创作的艺术品获得一定的利润。艺术作品實用价值的增长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并且其增值具有不确定性。

符合公平原则是指追续权制度能够平衡双方在买卖活动中的地位,但买卖关系中的公平并非要求完全一一对应,只要求差不多,即动态平衡。建立追续权制度能为艺术作品创作者及其后代获得作品收益的再分配提供法律保障,能体现国家对艺术作品创作的支持,能够鼓励潜在与现有的艺术创作者选择投身这个行业,或者在行业中持续发力,激发社会艺术创作力。

3.3 构建追续权制度有利于振兴文化产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振兴文化产业就已经被提出,并且多年来我国一直在为振兴文化产业努力。近几十年来,国家出台了大量的政策和法规,以振兴文化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推动文化产业现代化。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市场经济逐渐走向成熟,中国的文化产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虽然我国的文化产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为如今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文化产业,激发民族创造力。艺术作品作为文化产业的一个分支也应得到大力发展。但是我国关于艺术作品的立法制度并不完善,对于艺术作品创作者的保护不到位,没有使买卖双方处于相对的平衡中。如创作者还没有名气时,即使他创作出一件非常优秀的艺术作品,此时的出售价格也是很低的,而等到创作者显露盛名或者死亡后,其作品的拍卖价格就会飙升,此时收藏家再出售往往能够获得高额利润,这种情况十分不利于对艺术作品创作者的保护。因此需要构建追续权制度以保护创作者的创作热情,进而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发展。

4 结语

构建追续权制度能够使艺术作品的保护体系更加完整,当下应当推动相关立法,将追续权制度纳入知识产权体系的范畴,用于解决相关艺术作品保护问题。并且构建追续权制度能够推动艺术作品行业的发展,催生出优秀的艺术作品,为振兴我国文化产业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 胡安栋.追续权制度及其立法建议[J].河北企业,2017(11):127-129.

[2] 戴哲.论追续权之权力性质[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40(2):93-99.

[3] 储水江.论追续权[J].法学杂志,2008(6):69-70.

作者简介:唐旭鹏(1997—),男,河南汝州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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