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视域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文本演进、基础逻辑及实践路径
2021-04-21康晗李乐
统一战线学研究 2021年4期
康晗 李乐
摘 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单需要思想政治引领,还需要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法律体系的保障与规制。“中华民族”从提出到确定再到不断演进与阶段性革新,最终成为文字表述与内涵统一的宪法主体。我国现行宪法正式确立中华民族的法权地位,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完善的法制保障。“中华民族”纳入宪法文本的历史演进及共同体意识形成的规范结构,还需要宪制建构的政治与历史资源。公民身份的价值确证、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历史属性、民族法律关系的原则引导,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制建构夯实政治、历史及价值根基。确认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权地位、构建公正族群关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宪制路径。宪法语境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在现代国家建设中不断拓展深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承续“中华民族”入宪进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是兼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宪法与建国宪章的总纲性文件。《共同纲领》既放弃西欧民族国家建构模式,也扬弃苏联在民族自决权基础上采用的联邦制国家结构。《共同纲领》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后文其他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颁行年代简称)在序言中宣告:“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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