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下医疗信息保护的内外体系冲突及消解*
2021-04-18张润李劲松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21年6期
张润,李劲松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 西城 100038;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医疗信息作为被称作“新石油”的个人信息的类别之一,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对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所形成与收集的能够反映患者身份的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制作、获取的患者的姓名、年龄等身份信息及病情、处方等健康信息。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环境,我国关于医疗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因其存在体系上的分裂,难以实现对医疗信息的有效保护和利用。一方面,医疗信息不仅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规定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客体具备私法属性应当受到私法的周全保护;另一方面,医疗信息作为医疗机构收集的信息,需要参照政府信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又同时具备公法属性,需要受到公法的限制。当私法的保护与公法的限制出现冲突时,此种外部纠纷如何进行解决?且在私法内部,医疗信息同时属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客体,私法的多重权利是否会存在冲突?以及医疗信息作为个人信息中具有较大特殊性的信息,统一适用个人信息的规则,是否会导致保护的不足?这些都是为实现对医疗信息协调保护所亟需解决的问题。
1 医疗信息的双重属性
1.1 医疗信息的私法属性
从个人信息保护的历史来看,一般认为,个人信息权衍生于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因而被视为传统人格权的范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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