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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狭义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的责任

2021-04-18沈小姣

科技研究·理论版 2021年18期

摘要:为了厘清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必须要解决三个问题:代理人是否要有过失,代理人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及相对人善意的标准。本文首先分析得出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是法定特别责任其责任基础是信赖责任或是担保责任,因此代理人承担的是无过失责任。又从文义和利益状况上分析,代理人的“损害赔偿”仅仅指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后通过利益衡量以及不同制度之间进行比较分析,不存在使相对人的注意义务降低的因素,“善意”指的是非因过失而不知。

关键词:无权代理、无过失、损害赔偿、善意相对人

一、问题的提出

《民法典》第171条是民法总论部分最具有争议的条款之一,本条主要源自与《合同法》第48条、第58条和《民法通则》第66条。其中第3款是对《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2句和《合同法》第48条第1款第1句的细化与完善,之前仅仅规定了无权代理行为未被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现行《民法典》171条进一步对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进行规定。但第3款在具体适用时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但是仍然存在有待法教义学解释和完善之处:比如,从立法表达上来看立法者将履行责任与损害赔偿并列,则损害赔偿应该指的是履行利益损害赔偿,但是但书对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似乎是针对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措辞。

为了更加深入理解无权代理的本质以及无权代理法律责任体系的构建以及内在逻辑,下文将在厘清无权代理责任性质的基础上,从利益衡量、体系解释等角度对第三款中争议较大的三个问题进行分析:一是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内容和责任方式;二是无权代理人责任是否是无过失责任;三是“善意”的主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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