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成为知识产权新型客体的可行性研究
2021-04-17李慧
中草药 2021年22期
李 慧
中药品种成为知识产权新型客体的可行性研究
李 慧1, 2
1.浙江中医药大学,浙江 杭州 311402 2.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上海 200092
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在不同时期承担了不同的历史使命,从药品监督管理制度转型为中药品种知识产权专门保护制度应是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未来走向。中药品种作为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保护客体,它集结了科研人员的智慧结晶与创造性劳动,并具有显著的临床疗效优势。作为智力成果,中药品种具备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创造性、价值性特征。知识产权客体范围的不断扩增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知识产权客体所采取的列举式+概括式的立法模式,为中药品种发展为知识产权新型客体提供了制度空间与法律依据。
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知识产权;客体;立法
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难以满足中药智力成果保护需求,我国一直在探寻中药知识产权专门保护制度。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是我国专为中药技术保护与市场管理而设的特有制度,它虽为提升中药品种质量与规范市场竞争而设,但在实践中除达成预期目标外,还发挥了“类知识产权职能”。在实施近30年来,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经历了数度调整与完善,职能重心也从早期的“质量提升”转移到“继承传统、鼓励创新、保护先进”。它在不同时期担任了不同的历史使命。学界对它的讨论也逐步从“存废之争”转移到“知识产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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