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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习近平权责统一观的基本内涵与实践要求*

2021-04-15

新疆社会科学 2021年4期
关键词:权责问责权力

刘 泾

内容提要:权责问题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核心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围绕权责问题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掌其权必负责、未尽责必担责、问其责必从严”构成习近平权责统一观的基本内涵与行动逻辑。坚持权责法定,完善权力配置机制;坚持权责透明,完善用权公开机制;坚持权责平衡,完善监督问责机制是习近平权责统一观的实践要求。

权责问题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核心问题。权责观是权力观与责任观的总和,是人们对权力与责任关系的总体看法和基本态度。它涉及权力的产生、作用、作用的结果以及对结果的承担等观念,是人们的价值观在权责问题上的集中体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是现代民主政治内含的必然逻辑和要求,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原则和目标,是衡量责任政治实现程度的准则。

一、习近平权责统一观的基本内涵

权力的本质是责任,责任是权力的正当性基础。“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要追究”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必然逻辑,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掌政权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标志。“掌其权必负责、未尽责必担责、问其责必从严”构成习近平权责统一观的基本内涵。

(一)掌其权必负责

2015年,习近平在同部分县委书记座谈时强调:“权力并不是实现自己私利的工具,而是履行责任的内在标杆”,“各级党员干部要牢记自己的身份是公职、公仆,职责是公务、公干,维护的是公益、公利”。(1)《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324页。这是从权力内含责任的维度对权力的本质、来源与使用态度的系统阐述。权力不是个人的工具,更不是交易的资本,而是意味着有多大权力就要承担多大责任。现实性上,权力通常是通过职务来分配的,职务是权力性质和大小的体制表达。与职务相对应的是职责,职责的本质就是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历史上和现实中,权力与责任的分离是政治生活的常态。这种分离及其程度虽然是多种因素如利益诱导等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但起基本作用的则是有关职责的体制机制安排。职责的体制机制安排中,权力和责任匹配度不够,是影响权责统一的基本因素。相关的体制机制安排中,如果权力大责任小,便容易导致权力滥用、腐败滋生;如果权力小责任大,容易使权力不能发挥应有作用和责任无法落实。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是组织设计与公共行政的重要原则,权责对等代表秩序稳定与社会公正,意味着公权力行使者履行职责和义务必须与其所拥有的权力相匹配。权责对等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权责对等意味着统一和共存。权力与责任有如一枚硬币的两面,相互联系不可分割。没有无权力的责任,也没有无责任的权力。权力与责任的主体具有同一性,即权力行使者亦是责任承担者;二是权责对等意味着两者互补。责任与权力功能互补性是责任能够使权力理性运作的功能基础。责任的被动性、收缩性、给付性对权力的主动性、扩张性和获利性形成制约;三是权责对等意味着对社会利益的有效维护。责任基于权力而生,责任促使权力在执行过程中始终以谋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导向。责任本身具有对公共负责的含义,即权力行使与责任履行必须尊崇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

权责对等要求领导干部要做到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尽其责。具体来说,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应处理好三对关系:一是处理好职权和责任的关系。权力在运作中具体体现为领导干部职务上的权限,职务越高,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现实中一些干部把权力当成谋取私利、捞取名誉地位的工具,一味追求职权而漠视责任,割裂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背离了权力服务于人民的本质。二是处理好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关系。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是权力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对上负责是为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上级部门的政令畅通,要求领导干部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对下负责是要对下级和基层群众负责,对下负责是对上负责的基础,是对上负责的具体体现。三是处理好当前责任与长远责任的关系。权力、责任本身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领导干部行使权责既要立足当下,又要着眼长远。尤其要避免急功近利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和“政绩工程”,保证权力、责任的连续性和长期性。领导干部只有视权力为责任,才能正确地认识权力边界,才会慎用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克服权力寻租。

(二)未尽责必担责

权力就是担当,担当就是责任。从历史的实践维度分析,责任与担当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进步的必备法宝。回顾中国共产党百年的奋斗史,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就是因为始终保持对民族、对国家、对人民的责任担当,始终秉持甘于担当、敢于担当、善于担当的精神品质。责任担当贯穿于党的纲领、性质、宗旨以及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等各个层面,并通过各级党组织逐层传递展开,通过全体党员的实际行动具体表现出来。

从政党层面看,管党治党责任是最根本的政治责任。作为政治主体,任何一个政党都以谋求和保持执政地位为其奋斗目标。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更不是一劳永逸的。中国共产党作为当代中国的执政党,巩固其执政地位的关键在于强化责任担当,建设负责任的社会主义国家责任型政党并通过履行执政责任带动全面从严治党,使我们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从各级党组织看,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明确管党治党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强化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其最根本的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2013年1月10日,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首次提出了“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并要求建立“党委抓、书记抓、各有关部门抓”以及“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责任制。

从个体职责看,责任担当是领导干部的从政准则与基本素质。是否具有担当精神,是否能够忠诚履责、尽心尽责、勇于担责,是检验每一个领导干部身上是否真正体现了共产党人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方面。面对时势变迁与环境变化带来新的挑战,习近平要求强化新时代领导干部的责任担当,即“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2)《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年,第413页。。突出强调责任担当的“五个面对”,是由责任本身的重要价值决定的,也是由责任缺失的突出问题倒逼的。针对一些在其位不谋其政的“推诿官”、“平庸官”、“圆滑官”现象,习近平指出:“我们做人一世,为官一任,要有肝胆,要有担当精神,应该对‘为官不为’感到羞耻,应该予以严肃批评、严厉追责”(3)《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第98页。。这再一次明确指出了担当是对权力责任的一种自觉意识,这种自觉性在实践中体现为中国共产党人良好的精神风貌、过硬的工作作风、崇高的政治品格和必备的履职能力,是权责统一观在思想过程和行为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三)问其责必从严

履职始于担当,责任重在落实,而问责重在激发担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强化监督问责作为推进权责统一的实践举措和有力保障,明确提出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权责观念,通过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问责,即“追究责任”,是“为防止行政官员误用或者滥用公共权力的失责行为,或者惩罚行政官员的失责行为而建立的一种自律机制”(4)周仲秋:《论行政问责制》,《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问责”语境中的责任主要指党员干部应当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的责任,其内容不仅局限于行政职责,还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的实质与目的是倒逼责任落实,有效监督、制约并规范公权力的行使,是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具体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虽然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巨大成效,但干部队伍中仍存在“琢磨事不如琢磨人”的投机主义、“做事不如作秀”的形式主义、“多栽花少栽刺”的好人主义、“不怕犯事只怕出事”的地方保护主义等。针对上述问题,习近平强调要将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加大问责力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问责的严格化与常态化重点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问责主体的全员化。不仅追究领导班子的领导责任、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还要追究上级领导责任、党组织责任。特别是对一把手、领导班子、纪检负责人等“关键少数”的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切实做到责任追究没有特殊,也无例外;二是问责领域全覆盖。问责内容涵盖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走样、“四风”与腐败问题、巡视整改不力等各个领域,做到追责问责不留死角、没有盲区;三是不仅要问责有过,也要问责无为。重点针对一些党员干部和党组织缺乏责任意识与担当精神的“惧怕担责不敢为”、“慵懒懈怠不作为”、“平庸无能不善为”、“心态失衡不想为”、“争名逐利乱作为”等“为官不为”、“为官不正”、“为官乱为”的问题严厉问责;最后,终身问责。针对一些干部惯于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蛮干,不负任何责任的现象,无论其是转岗、提拔或退休,都要追究责任,且在时间效度上是终身问责。习近平关于问责的重要论述是对现实中问责诉求的回应,契合了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治理需求,强化了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执行力。

二、习近平权责统一观的实践要求

明晰权责,完善权力配置与运行制约机制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为了使权责领域的相关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并将该方面的制度优势更有效地转化为治理效能,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权责法定”、“权责透明”、“权责平衡”三个“坚持”为着力点,从顶层设计的高度进一步探究权责统一的实践路径。

(一)坚持权责法定,完善权力配置机制

科学配置权力的前提是依法授权,关键是明确权责,目标是提高权力的运行效能。权责法定是权力配置的核心要求。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提出“权责法定”原则,即权力的取得、设定、行使方式和基本程序都必须由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既不能越权、也不能失职,更不能滥用权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权责法定,健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制度,明晰权力边界,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权力制约。”(5)《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

在我国法治语境中,权责法定原则主要包含“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法定职责必须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权责法定源于权力自身的局限性与扩张性。对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既是权力、也是义务,更是责任。“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54页。权责法定原则要求正确处理行政与法的矛盾,公共权力与个人自由的边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实现权力运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权力授予,针对一些领域职责交叉、权责脱节、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问题,完善权力配置、优化权力结构、明晰权力边界、规范权力运行。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该由上级组织行使的权力下级组织不能行使,该由领导班子集体行使的权力班子成员个人不能擅自行使”(7)《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437页。。这一规定厘清了权力的边界,明确了权力的有限性和有效性,为实现依宪执政,依法配权,依法用权,形成稳定的权力运行秩序奠定了基础。

(二)坚持权责透明,完善用权公开机制

透明、阳光机制是权责统一的现实保障。“权力公开是承载着民主与法治、公平与正义等多元价值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不断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8)马怀德:《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中国行政管理》2018年第5期。坚持权责透明,完善用权公开机制是现代民主法治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准则,是党中央一以贯之的要求。

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断完善,政府治理效能不断提升。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对政务公开、党务公开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明确了方向。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6页。。权力清单制度首次作为一个独立的制度被正式提出。随后,为了进一步规范、归位政府权力,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要开“三张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当前,随着政务信息公开、“三张清单”等相关制度的推进,“清权、减权、制权、晒权”在我国的行政系统内层层铺开,“知责、守责、尽责、担责”也日益成为行动共识。

2015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该《纲要》将公开公正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2016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明确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对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这是政务公开的进一步延伸。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权责透明,推动用权公开,完善党务、政务、司法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10)《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通过切实落实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真正做到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

权责公开,本质上是如何善用权、用好权的问题。通俗地讲,权力公开化就是权力透明化,就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人民群众的视野中运行。权力透明既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制衡的重要途径。“人民正是在一次次申请信息公开中体验国家主人的尊严,政府正是在晒着一张张‘权力清单’中时刻保持对权力边界的警醒,也正是在一次次公开还是不公开政府信息的利益衡量中,正义不但可以为人们所感受,而且越来越清晰可鉴。”(11)王敬波:《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公共利益衡量》,《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9期。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划清权力边界,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能够消除权力运行的封闭性和隐蔽性,使公共权力无法用于谋取个人私利,避免权力的越位、错位、缺位。

(三)坚持权责平衡,完善监督问责机制

责任性权力是与现代法治国家相匹配的权力范式,其目标是实现权责平衡、权责统一。“权力的自利性和扩张性决定了权力主体难以实现‘自我革命’,即自发地让渡权力以形成制约的权力结构。”(12)陈国权、陈永杰:《基于权力法治的廉政治理体系研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5年第5期。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持续推进监督问责的制度供给与制度创新,对党员干部的监督问责贯穿于党的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各个领域,监督问责机制更加成熟。

一是大力推进监察体制改革,构建以监察委员会为主导的权力监督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13)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18日第1版。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具体规定了监察权,并将“监察委员会”纳入宪法法律框架之中。这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初步完成,是监察制度发挥功能进而保证权责统一的重要制度依托。从国家权力视角分析,国家监察委员会在我国监察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监察法》明确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具体规定了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内部监督等多种监督机制,实现了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公职人员监督的全方位、全覆盖。监察委员会的设置解决了我国长期存在的“同体监督”的问题,有助于整合多个部门的职权,扩大权力监督范围,提升权力监督效能,建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二是将权力监督融入到党的各项建设中,通过问责倒逼责任落实。问责是对责任缺失的一种追究,是督促党员干部正确履行责任的重要环节,彰显责任对权力运行的辅助推进功能。从责任的功能来看,实行严格的法律监督并以问责制度作为保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需要,是权责一致原则的具体落实。问责作为一种权力监督和制约的重要制度安排,是现代责任政府建设的基本条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权责统一,盯紧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空间。”(14)《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制度,对加强党的权力监督和问责具有重要意义。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一系列责任落实的重要举措,进一步突出了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释放了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细化了“定责、践责、考责、问责、追责”的责任链条,明确了问责对象的重点,解决了“谁来问责、对谁问责”的问题,对党的问责工作原则、程序、方式等作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着力提高党的问责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努力做到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更好发挥问责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三、习近平权责统一观及实践的时代意义

习近平关于权责统一的重要论述系统阐释了“权力与责任、职权与职责、服务与监督”的关系,回答了“谁的权力、谁赋权力、谁监督权力”等一系列带有根本性的重大现实问题。有效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责统一的体系建设,在理论、历史与实践层面均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一)理论上进一步呈现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本质

马克思、恩格斯虽没有专门的论著阐述其权力观,但其权力思想贯穿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始终,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对权力的考察与探究以“现实的人”为逻辑起点,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石,总结人类社会发展经验,从权力的本质、来源、目的等角度进行了分析阐述。“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72页。在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看来,权力不应是谋取自身利益的工具,而应该是一项义务和一种责任,是为广大劳动人民谋取利益的手段。其科学内涵可以概括为权力由人民赋予、权力为人民服务、权力受人民监督。

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是中国共产党权责思想的强大理论基石。习近平明确指出:“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概括起来是两句话: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前一句话指明了权力的根本来源和基础,后一句话指明了权力的根本性质和归宿。”(16)习近平:《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0年第9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与核心价值,也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同资产阶级权力观的根本区别。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伊始,特别是执掌政权的70多年来,向世人充分展示了一个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幸福的权责担当。毛泽东权责观主要强调了人民在权力运作和监督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王朝周期律时,毛泽东指出:“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7)黄炎培:《八十年来·延安归来》,北京:中国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年,第70页。。邓小平的权责观既是对毛泽东权责思想的继承,也是针对建国后党和国家发展的客观实际,对党的权责思想的新发展。邓小平多次强调,要始终明确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其实就是为人民服务,权力、服务、责任是对等的,这才是共产党人应有的态度。他指出:“党没有超乎人民群众之上的权力,党没有向人民群众实行恩赐、包办、强迫命令的权力,党没有在人民群众头上称王称霸的权力。”(18)《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18页。江泽民从破解执政党长时间执政这个基础性命题出发,指出每位公职人员要确立人民的权责观,并为此进行了丰富阐述。胡锦涛则从“为民、务实、清廉”层面概括权责观的核心内涵,要求党员干部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权责问题的论述,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个以人民为主体的权责理论,这为习近平权责观的形成提供了重要依据。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人的核心价值,对人民负责,这既是党员干部掌握权力的出发点,也是党员干部理想追求的目的地。

(二)历史上反映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诉求

追求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反对权力与责任的分离,是贯穿于人类政治文明历史进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人类自进入阶级社会以来,都需要一个强大的公共权力来支撑自己。自国家权力作为公共权力产生以后,如何明确权责划分,有效行使国家权力,防止权力异化,成为任何一个时代、一个特定阶级在掌握国家政权以后都无法回避的问题。但是,代表国家以政府的名义行使权力的都是具体的人,这些人既可以全心全意为公众服务,也可能消极渎职、甚至滥用职权。政治历史多次证明,权力的行使往往会受到掌权者个人因素的影响和个人利益的推动。在历史的长河中,权力不仅给人类社会带来福祉,也给人类社会造成过巨大的深重灾难。与此相伴随,人们对权力与责任关系的认知也在不断深化并与时俱进。总体来看,权力与责任的制度性关系的变迁及认识,构成人类政治文明的一条基本线索。

一定意义上,人类的政治史就是不断深化对权力与责任关系的认知,运用权力建构新的社会秩序的历史。从亚里士多德到马克思、列宁和毛泽东、邓小平,几乎所有伟大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都对权责问题进行过深入研究和艰苦探求。他们思想中一个共同的内容就是,无限制的权力难以实现良性化运作,权力的责任性正是限制权力的有效形式。是否存在责任是衡量权力是否良性运行的一个重要标准。要保障公共权力的行使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需求,防止国家公共权力的腐败和滥用,必须坚持权责统一原则,并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与监督,使权力达到最佳运行状态。主张权力与责任的统一,这是人类对政治权力认识理性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经验和有益成果,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集中体现。

权责统一始终是政治发展中的关键议题,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逻辑必然。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容和举措颇多,但政治文明建设的关键是要以责确权,权责统一。在我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能否切实做到权责统一不仅关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也决定着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调整既有的权责机制,努力寻求与中国政治发展相匹配的权责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权责议题,权责机制的变革也在不同层面有序展开,权责统一在实践层面与制度层面都取得了极为可观的成果。权责统一既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现代化强国伟大实践的现实需要。正确处理权责关系,维持权责平衡,保证公权力有序规范、合理高效地运行,是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必不可少的要素,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诉求。当代中国,权责统一的基本使命是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

(三)实践上体现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如何处理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工作的重点与核心,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从世界政治文明发展来看,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是法治化,国家治理的核心命题是如何运用现代法治来规制权力、驯化权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种综合性的目标体系与能力提升,其本质是特定的国家政权确立后,国家权力体系和国家机器履行国家职能的现代化。其中,权力与责任构成一对典型的与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要素组合,是治理现代化的必然构成部分。制度成熟定型的本质内涵之一,就是要权责一致,保持政治的可持续性。尤其是随着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大力推进,协调好权责关系,树立并强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正确权责观更为急迫。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管理形态的升华,是改变过去政府单一主体治理范式,主张依靠多元主体协商解决社会利益冲突、保障社会秩序良性运行,实现国家善治的政治实践活动”(19)马晓星:《权力之善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关联》,《理论导刊》2017年第5期。。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政治价值引导政治实践的同时,也受一定社会政治实践的影响。

一方面,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离不开正确权责观念的价值引导。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种政治实践活动,权责观念本质上属于一种价值范畴,是归属于上层建筑的政治价值。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要有明确的权责划分,能否在政治实践中做到权责清晰规约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成效。权责一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原则,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权责一致代表着包括政府行政人员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各司其职,社会有条不紊运行的一种良好状态。同时,权责一致倡导的是一种责任性权力,主张构建的是一种科学合理的权责结构,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与权责分配疏通制度运作中的梗阻,通过权责的一致性与明确化,倒逼执行能力的提升,从而实现制度优势有效地转化为治理效能。

另一方面,国家治理现代化能够为责任政府提供良好的政治生态土壤。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如何处理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是政府职责体系构建的核心价值理念。权力和责任是政府职责的两翼,权责关系是政府职责体系的基本前提。国家治理现代化本身是权力治理的优化升级,现代化本身是国家治理的方式、而非目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必须要“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优化政府组织结构”。(20)《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显然,这“两个优化”相辅相成,体现了以责任履行限定权力获取、以权力赋予保障责任落实的权责观念,进一步推动了政府权责体系从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的转变,凸显了“以责确权、以权履责”的权责一致理念,强化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责任向度,其实质是对权力和责任关系的重构。在一定程度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公共权力逐步完善,避免其异化的过程;就是不断平衡好权责关系,更好地履行治理者的责任义务以实现为人民谋利益的过程,最终达成责任政府在价值观念与行为目标上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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