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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手段施治政务失信问题研究

2021-04-15王周户田雷

广西社会科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主体

王周户,田雷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政务是政府的事务性工作,泛指行政事务。所谓政务失信,是行政机关违反信赖保护这一公法之基本原则而外化的一种不法状态。政务失信现象会危害国家的公信力,违背法律的公正性,弱化国家治理基础,破坏地方发展的营商环境,阻滞经济资源公平流动,因而也侵蚀着国家治理效果。为此,应运用法治手段施治政务失信现象,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以实现营商环境法治化进而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鉴于现阶段我国部分地方行政机关仍存在政务失信现象,本文试以建设法治政府为指引,注重区分表象和本质、应然与实然来研究政务失信的法理基础,针对政务失信之表现与危害后果,分析其根源,提出完善现有体制机制、落实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要求、压实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行政决策社会监督责任、借助法律和行政机关内部程序、优化行政决策外部环境、压缩行政行为自由裁量权空间等规制措施,以期对这一现象进行纠治,并予以证成。

一、政务失信之表现

(一)作为公法主体从事公法行为的政务失信

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及组织法设立,依法配置相应职能和职权,对外履行职责时,行政机关作为公法主体,行政首长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均处在从事公法行为的场合。在该场合中,行政机关会受到外在环境和自身能力的限制。政务失信,有时是因外在环境复杂多变而导致的,有时是因行政行为做出者自身能力不足而导致的,具体表现有:政务承诺失信、行政不公开引起的政务失信、政策随意变动引起的政务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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