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质互悖:明中后期两浙盐业缉私的定量考核制度及演变
2021-04-14吴先知
盐业史研究 2021年1期



摘 要:明代,官府为通过缉私来实现盐业之专营,而不断强化缉私。为督促承役缉私的吏役完成盐业缉私任务,官府逐渐形成了一套以缉私限获为要求的定量考核制度。定量考核的内容是以限获为依据,通过赏罚机制实现对吏役的督促,由此形成的定量考核体系确保正盐的市场垄断地位。官府建构该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量的规定实现缉私质的变化。具体到缉私制度,就是让绩效考核与吏役收益挂钩,迫使承役人按时、足量完成官府制定的缉私数额,从而实现打击私盐的目的。
关键词:明代盐业;缉私;吏役;两浙;限获中图分类号:K248.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21)01-0027-11
在中国历史中,盐业长期为官府专营,为保证盐业专营而衍生出盐业缉私制度。专营与走私彼此依存、相互博弈。对于盐业缉私,学界关注较多,但制度上的研究尚待明确,尤其是基层的运作实态及驱动力的研究还不足①。特别是如下问题亟待探寻:是什么制度让缉私人员全力缉私,从而保护盐业专营得以长存?本文以明代两浙盐业定量缉私为核心,对盐业缉私的定量考核制度演变进行梳理,深入探讨该制度的运作实态。
一、考核依据的限获及其演变过程
在明代盐业缉私中,参与者主要有三类:一类为卫所军士充任捕兵;一类为府县巡捕充任盐快;另一类为巡检司民壮弓兵充任捕役,除此之外偶见总催临时充任鹽场捕役的情况。其中,府县巡捕与巡检司民壮弓兵的盐业缉私定量考核在数量上无异,在制度设置上也保持高度一致,故一并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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