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私盐的治理逻辑:清季台湾新竹地区县官与盐官的行政博弈
2021-04-14李晓龙
盐业史研究 2021年1期
摘 要:“私盐”常常作为商品或是法律上的意义而为经济史、法制史研究所关注,而光绪年间台湾新竹知县方祖荫在私盐治理中,“私盐”却主要被用作地方行政的治理工具。知县方祖荫的治理方式主要通过不定期的私盐案件对盐场地方头目进行提醒,并要求他们写下完纳盐课的保证书,而不主要在抓获多少私盐行为。当被认为“罔知轻重”的盐馆委员史传礼试图暴力毁坏盐埕以绝私盐时,便激化了与“老成练达”的知县方祖荫的行政矛盾,而致其自身被上级撤换。基于对盐法和地方社会的比较和审夺,“私盐”政策成为当地官民博弈之下地方行政的重要手段,被利用以实现盐场地方的社会治理。“私盐”作为一种地方行政名目的出现,仅是为地方行政提供一种制度运作的工具,而不是限定地方运作的法则。
关键词:地方行政;行政成本;私盐治理;台湾中图分类号:K25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21)01-0003-11
盐在传统中国的财政和民生中都举足轻重,传统时期地方行政的一类重要经济活动就是私盐治理。食盐的产运销也被置于各级政府垄断和控制的专卖体制之下。因此,私盐问题历来备受历史上和现在的学者、研究者的高度重视①。以往研究中,大多学者从法制的视角,把私盐视作法律的一个范畴,将私盐视为官盐的对立面,把私盐贩卖视作违法的行为,进而讨论私盐的法律定义、对政治经济的危害,以及私盐的种类、诱因和政府的防范法规等②。还有一类研究认为私盐是一种特殊商品,是官盐的市场补充,它的出现具有合理或不合理的因素,进而讨论私盐的经济意义或是市场意义,如张小也等的研究就揭示了私盐的经济逻辑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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