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视域下成年意定监护与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的冲突与调和
2021-04-14王龙,阚凯
医学与社会 2021年11期
关键词:制度
王 龙,阚 凯
1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2;2大连医科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辽宁大连,116044
意定监护是相对于法定监护而言的,指监护人是依据相关当事人(具有监护资格者或被监护人)的意愿,而非直接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与之相关的法律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29条规定的“遗嘱监护”、第30条规定的“协议监护”和第33条规定的“成年意定监护”。前两者是针对未成年人所设定的特殊监护制度,而本文所指的“成年意定监护”特指《民法典》第33条的规定,意在探讨成年人在法定监护制度之外对自身医疗健康利益的委托边界问题。
我国《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几经坎坷,总体来看,在“两步走”的战略部署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先行,随后各分编与之整合。2017年3月,《民法总则》正式出台,其中第33条确立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民法典(总则编)》继承了相关规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可自主选择其监护人,以在其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履行监护职责。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制度被广泛地应用于实践中,但是在涉及到自然人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知情同意领域,这一制度的应用存在着一系列的现实难题,使得其在医疗实践中的运行并不理想,故而应在《民法典》的视野下进一步完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以增强该制度在医疗领域的适用性。
1 涵盖医疗决策在内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概述
在人口老龄化这一社会背景下,成年意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的过程中必将面临着医疗护理决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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