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院伦理委员会组织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2021-04-14谢卓君龚学德
医学与社会 2021年11期
关键词:医院
谢卓君 ,龚学德
1贵州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贵州贵阳,550025;2贵州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随着生物医学的不断发展和医学领域高精尖医疗科技的崛起,它们在不断满足人类医学需要和非医学需要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前所未有且难以解决的伦理难题。因此,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建设及其运行情况越来越受到学界的关注,尤其是2018年深圳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出现[1],对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建设和运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临床试行质量管理规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陆续颁布,在推动我国医院伦理委员会建设进入实质性阶段的同时,也促进了该机构的发展及其功能的良好运行。然而,由于医院伦理委员会在组织结构上还存在诸多有待完善之处,目前其运行效果还远远落后于医疗实践的要求,因此,完善医院伦理委员会的组织结构是我国医疗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1 我国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基本现状
1.1 医院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日益加强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为解决医疗领域的生命伦理学难题,逐步开始在一些大型医院以及医学院校内成立伦理委员会[2]。1990年10月,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会法规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原则通过了《医院伦理委员会组织规则(草案)》,我国京津沪地区率先开始组建医院伦理委员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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