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飞机试飞验证过程中试飞限制的应用研究
2021-04-13王德贵宫冠吉
科技视界 2021年7期
杨 飞 王德贵 宫冠吉
(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上海 201210)
0 引言
民用飞机型号取证需要大量的试飞活动进行支持[1]。研制期间,试飞验证过程中试飞飞机由于某些系统构型差异/偏离、相关前置试验未完成、试验/试飞问题等使得试飞飞机所达到的功能状态和取证构型要求的功能有差异,造成功能缺失或性能降级。 为保证试飞飞行安全,需在经系统安全性评估不影响试验/试飞安全后, 通过制定有别于设计构型飞机飞行手册的临时限制、补充操作和相关说明作为试飞机组操作试飞飞机继续进行试验/试飞任务的飞行依据之一, 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放开限制,以支持相应的试飞科目。
1 条款要求
飞机飞行手册中包含了使用限制,飞机飞行手册是型号合格证审定要求的技术资料之一,需经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2]批准。
1.1 CCAR 25.1583 条款要求
使用限制部分旨在提供适用于飞机的使用限制,包括批准的运行类型、最小飞行机组、使用高度、飞机构型、机动限制载荷系数、重量和载重分布、噪声、空速和马赫数限制、动力装置限制、其他安全运行所必需的限制信息。
试飞限制是基于条款要求专门制定的试验飞机试飞过程中的临时试飞限制、补充操作和相关说明。
1.2 试飞限制的编制要求
试飞限制应以各系统状态为输入,综合考虑各系统状态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并统筹考虑飞机一般限制和试飞气象环境条件限制,编写试飞限制文件。 涉及系统包括: 试飞限制应随着各系统状态及时更新,并确保每一次飞行前完成了必要的文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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