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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与科技的融合机制与实现1

2021-04-12张军占

中国科技产业 2021年8期
关键词:数字化机制科技

张军占

(池州学院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安徽池州 247000)

0 引言

文化和科技融合已成为文化创新发展的重要课题。随着新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深入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AR/VR等数字化信息技术已渗透到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创作、传播及消费的各个环节,同时进一步加快了文化变革,文化以新的表现方式进入公众视野,成为推动文化创新发展的重要动力。

2019年8月,科技部联合文化和旅游部等六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到2025年基本形成文化和科技融合创新体系,促进文化内容生产,借助科技手段,加强文化的传播手段现代化,实现文化和科技的深度融合。科技是助推文化形成新表现形式的重要力量,文化发展,特别是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已离不开科技的支撑。可见,科技创新发展,可以大大促进文化产业的创新能力、表现能力和传播能力,为不断塑造文化产业新业态提供有力保证。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民族世代相传的文化记忆,蕴含着丰富的文化精神。近些年,随着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的改变,对非遗赖以生存的文化生态产生毁灭性破坏,非遗日渐退出公众视野,其保护与传承面临危机,很难融入现代生活。从文化和科技融合方面来谈,主要由于非遗与科技融合的支持力度不足、技术支持体系还没有形成、科技创新的带动效果不明显、核心技术的转化率低,非遗类文化科技项目缺乏规划、资金支持不足、项目运营缺乏经验等问题[1]。解决上述问题都需要非遗与科技深度融合,探讨两者融合的机制与实现方式。

国外对非遗与科技融合的实践与研究早于国内。其主要表现在两个阶段:早期主要是以元数据技术、GIS技术、虚拟现实技术为代表的非遗数字保护技术的应用研究;后期主要侧重建立国际间跨地域、跨载体、跨文化的保护模式、保障手段、评判标准等非遗保护机制,也有一些成功的案例,如欧盟的ECHO工程和韩国的国家非遗数字化档案记录工程。随着全球一体化不断推进,文化共享理念的深入人心,未来跨国别间的非遗数字化渐成趋势。

国内非遗与科技融合主要侧重于非遗数字化研究。随着信息化、数字化技术的不断推进,非遗数字化、信息化的相关技术与路径也成为学界聚焦的热点,其内容涵盖了非遗的档案数字化保护、可视化虚拟技术、信息转化与挖掘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图谱构建技术等多个方面[2]。文化遗产同数字化信息技术的结合已日趋紧密,同时各类研究机构、保护机关和高等院校均对非遗数字化保护投入了大量研究精力,促进了非遗数字化保护体系、保护模式日趋成熟。但从另一方面來看,由于非遗社会化保护的滞后,特别是非遗数字化资源分散在各类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等文化机构内,无法有效面向公众提供针对性服务。对各类保护技术的落地应用,非遗与科技融合的实现方式等内容都也较少波及,尚未形成成熟的非遗与科技融合机制的理论体系,导致很多非遗数字化的信息无法与公众进行有效互动,无法进一步推进非遗保护传承与发展工作。因此,采取学科交叉方法,加速推进从技术、文化、制度等多重角度来分析和构建适合非遗和科技融合机制与实现方式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1 非遗与科技融合机制创新

机制是结构和机器的操作原理。如果从生物学和医学领域对机制的理解来看,机制表达的是一种生物结构之间的关系,在运动过程中对各种化学、物理性质变化的因果关系[3]。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机制是多个系统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要素集合,从非遗角度来看,它是推动非遗保护的重要基础和不可或缺的内容方式。而就保护机制而言,它是根据保护目标的要求和实现体系的功能,由行为导向、内部协调和环境适等几个因素构成的整体。结合现阶段文化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趋势,可以通过对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保障创新四个层面,提出适应非遗保护需求,与科技融合机制创新的举措。

1.1 非遗与科技融合机制的管理创新

非遗与科技融合机制的管理创新需要一个健全的管理驱动体系,它可以将非遗保护中的行政管理、科技研发、市场需求和社会传承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互生互动的有机整体,可以以行政管理、技术管理、高新技术企业为突破口,力图形成“以文旅局为主管、以科技局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的良性互动的驱动系统,推动非遗与科技融合机制的顺利运行[3]。

1.2 非遗与科技融合机制的制度创新

合理有效的制度是保证非遗与科技融合机制的基础。在制度建设上,以规范性、有效性、操作性和开放性为基本原则,在机制运行中推行法制化管理、民主集中、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等为内容的建设思路和实施举措。制定和完善两者融合机制的政策措施,完善机制创新的综合服务体系,合理配置技术、资源、人才、资金等要素,不断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推动非遗保护传承机制的制度创新。

1.3 非遗与科技融合机制的实现平台创新

非遗数字化融合保护平台是非遗与科技融合机制的实现载体。在平台建设上,通过将现代新兴技术引入和内化到非遗保护传承发展中,推动非遗保护机制的不断健全与完善,构建以非遗数字化融合保护平台为核心的数字化保护成果。通过运用跨界研究和融合研究等研究方法,综合利用元数据技术、非遗图谱技术、可视化虚拟现实技术、网络舆情监控技术和决策支持技术等新兴技术,构建统一的非遗数字化融合保护平台为载体[4],实现对现有非遗数字化资源的长效保存和有效盘活。

1.4 非遗与科技融合机制的保障创新

结合非遗保护的现实需求和保护的社会环境,可以从政策保障、行政保障、资金保障和传承保障四个方面,对非遗与科技融合机制创新进行保障。在政策保障上,从构建非遗法律体系的角度,尝试提出采用知识产权的方式保护非遗,采用专利和著作权的方式推动非遗生产性保护发展,从而根据非遗保护的文化特色,构建出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条件。在行政保障上,强调行政管理和行政资源的整合,在文化体制改革持续推动下,尝试通过建立健全保存传承与发展机制、完善政府引导职能、制定非遗专项规划等举猎,对非遗保护机制的顺利开展进行有效保障。在资金保障上,通过推动现行公共财政加大非遗保护投入之外,尝试还在资金投入渠道、资金筹措方式、资金监管方法等方面,根据非遗保护的实际状况提出相应举措,如引导社会资金流入非遗数字化、技术化和立体化等方面。在传承保障上,充分立足于文化与科技融合下非遗保护机制的社会化保护方式,尝试在推动现有的家庭或个人传承的同时,加大社会传承力度[5]。

2 非遗与科技融合机制创新的实现方式

通过对国内外非遗与科技融合机制的案例分析,结合非遗资源的保护状况、社会环境、管理结构等要素,两者可通过在法规建设、构建保护体系、社会化保护、生产性保护等方面实现融合机制创新。

2.1 推动地方法规建设

非遗相关法规根植于特定国家的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它是保存国家和民族精神和文化传统的基本规则和总体制度,这些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构成的规范总和是一个国家对本国文化的制度体系。应在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前提下,地方应尽快制定非遗与科技融合的相关法规,并将非遗数字化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等纳入进来。还要注意非遗的相关法规与其他类型的法律法规相比,要更具有技术性、文化性和地域性,在操作也更要具有规范的思路阐释和具体举措,要具有更好的操作性。

2.2 加大整体性保护

整体化保护更能客观全面地保护非遗。融合新兴科学技术实施整体保护是全球非遗保护的总趋势。为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非遗公约》第13条中就明确提出,应采用恰当的技术与举措,建立适合非遗保护对象的文献机构和利用模式。可以尝试采用数字化保护技术推动非遗整体保护,不仅方便了非遗信息的远程应用和传递,改进了非遗的组织形式、提高了非遗信息传播速度、扩大了非遗信息的利用范围,而且能基于数据库,大数据分析和评价监管技术,实现非遗信息资源的动态保护与决策支持,实现非遗整体保护。努力探索全面推进非遗数字化信息的社会利用,采用元数据技术、虚拟现实技术和资源图谱技术等先进科技,整合老数据,规范新数据,形成非遗数字化数据库。

2.3 开拓公共参与

现阶段,社会公众参与非遗的方式与途径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通过参与各级政府组织开展的非遗展演活动,通常是作为参观者的身份,以局外人的意识看热闹;二是参与民间社团组织的非遗保护传承活动,相较于前者,主动性增强;三是个人因具有一定的文化情节或文化责任,主动的参与非遗保护传承。因此,公众参与非遗的涉及面不广,主动性不强。需要借助先进的文化科技手段,通过各类非遗保护沉浸体验方式和深度参与方式,促使社会公众主动关注非遗、认识非遗、学习非遗、爱好非遗和研究非遗,在潜移默化中逐渐提升公众对非遗的认知度和认可度,从而不断激发社会公众的保护行为,拓展我国公众参与遗产保护的渠道[6]。

2.4 推动非遗生产性保护

从目前非遗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状态来看,有一些地方还存在“重经济效益、轻非遗保护”的现象存在。政府,特别是媒介要注重意识引导,改注重经济效益为强化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重效益”实现,强化生产性保护,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因此,首先要分析非遗文化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将具有生产属性的非遗文化资源同当地经济发展及文化旅游相结合,运用科技手段,提升非遗的吸引力,既有利于非遗保护和技艺传承,同时也将对地方经济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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