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文历时性特征确定形成时间的检验应用
2021-04-10黄桃
法制博览 2021年9期
关键词:特征
黄 桃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庆 401120)
近年来,随着民事活动、经济活动的增多,以及刻章技术印油生产技术的精进。伪造者通过利用盖印印文的空白纸张或事后伪造文件的方式来制造一些虚假证据,从而获取不当利益。在进行鉴定活动中,应秉持着先无损后有损的检验原则,通过确定印章印文时段性特征来鉴定盖印时间的鉴定需求也越来越多。本文将结合一些常见通过历时性盖印特征确定材料形成时间的案例分析,对类似形成时间案件鉴定进行一些讨论。
一、案例
(一)印油历时变化特征案例及分析
1.案情
江苏省某法院因在审理谭某与某保险公司某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对出示的一份标称时间为2013年9月11日并于落款处加盖某保险公司公章的《赔偿协议》的形成时间产生异议,联系法院补充提供了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在《用印申请单》以及《关于申请***的指示》上依次盖取的同名印文样本(下称样本印文),通过对这一阶段印文印油分布特征、图文形态变化特征的分析确定检材印文的盖印时段。
2.检验
该《赔偿协议》落款甲方处“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公司”红色印文(下称检材印文)中心五角星上有1处露白痕迹,而送检的样本印文中,加盖日期为“2013年7月17日”至“2014年2月27日”之间的样本印文,中心五角星有1处露白痕迹;加盖日期为“2014年3月14日”至“2014年7月23日”,中心五角星有2处露白痕迹。即检材印文盖印时间应早于盖印日期为“2014年3月14日”的样本印文(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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