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世纪晚期法庭情感标准的变迁

2021-04-09董子云

古代文明 2021年2期

董子云

关键词:情感史;撒旦的诉讼;中世纪教会法;律师伦理

中世纪晚期出现了一系列以“撒旦的诉讼”(Processus Sathanae)为题材的文本。它们无一例外讲述的是魔鬼在天堂法庭控诉人类的故事,其中最早的拉丁语文本伪托著名法学家巴托鲁斯(Bartolus,约1313—1357年)所作。这些文本因其荒诞的情节和隐含的讽刺,在近代一度遭禁,也多为严肃的学者所不齿。但步入21世纪,学界日益重视这个题材的文本,重新发掘了它的价值。最首要而言,这些文本可谓是中世纪的“文化综合体”,系以文学手法、在法学结构上论证有关救赎的神学问题。所以说,“撒旦的诉讼”系列文本是考察神学、法学和文学在中世纪晚期相互关系的绝佳切入点。今天,摆脱了宗教意识形态束缚和学术偏见,学者们日益认识到了这一在全欧洲流布甚广的系列文本所具有的多重价值。意大利学者史蒂法诺·芬奇(Stefano Vinci)将其誉为中世纪晚期程序法的“随身手册”(vademecum),其所属的团队对之进行了系统的研究。1而又如卡尔·舒马克(Karl Shoemaker)的研究所示,这些文本是中世纪思想“跨界”的见证。2然而,这些研究更多局限于探讨“撒旦的诉讼”系列文本的法学、神学意义,尚未从更为多样的视角考察其历史意义。本文以“情感史”的视角为切入,研究这些文本所反映的中世纪晚期法庭情感标准的变迁。

一、问题的提出

情感史是当代史学当中一个正在崛起的领域。其雏形也许见于吕西安·费弗尔(Lucien Febvre)所讨论的“感情史”(lhistoire des sensibilités),1并逐渐成为新文化史中的一个支柱。近年来,情感史研究方法在中世纪史领域也有了初步的运用,形成了可观的产出。以法国史学界为例,在文化史学家阿兰·科尔班(Alain Corbin)推动组织下,三卷本《情感史》(Histoire des émotions)已全部出版,其中第一卷集中讨论了中世纪情感史。2此外,达米安·布凯(Damien Bouquet)和皮洛斯卡·纳吉(Piroska Nagy)主持的“中世纪情感”(EMMA)研究项目形成了一部综合性的著作:《有感情的中世纪:一部西欧中世纪情感史》(Sensible Moyen Age: Une Histoire des émotions dans lOccident médiéval)。3

早在1980年代,彼得和卡罗尔·斯特恩斯(Peter & Carol Stearns)便发表了研究情感史的具体方法论。这对夫妇学者创造了“情感学”(emotionology)一词来指称历时的情感标准。用他们自己的话来说,“情感学”的意思是“一个社会或社会中一个可以界定的群体对基本情感及其得体表达所持的态度或者標准”。4更晚近一些,彼得·斯特恩斯详细回顾了情感史的历史,以及它与其他研究领域的关系。在此基础上,他称情感史已经是一个成熟的史学研究领域。5

就我国学界而言,情感史是一个相对新颖的领域。2015年于济南举办的第22届国际历史科学大会激起了国内学界对情感史的重视。王晴佳于同年晚些时候综述了这场史学的“情感转向”。6之后,《史学月刊》2018年第4期集中刊登了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情感史研究现状、方法及适用范围的笔谈。其中,孙一萍指出,“情感是社会交流的基本方式。情感史研究在于解读情感所蕴含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在这个过程中人们需要付出什么样的情感努力……”7不过,就我国世界史研究而言,运用情感史的案例还不多。其中容易关注到的,是用情感史研究法国大革命的案例。8

综合国内外研究现状可以得知,情感史已经有了长时段的综论和较为明确的方法论思路。但是,不难发现,即使放到国际视角下看,目前的学术成果依然未能充分延伸至历史中的法庭情感规范。而恰恰是在这个方面,中世纪晚期“撒旦的诉讼”题材的几个文本是天然的研究素材,为考察中世纪晚期法庭情感标准变迁提供了生动直观的线索。而这些文本所反映的情感标准变迁可以从侧面反映中世纪罗马—教会法(Romano-canonical law)影响世俗法律文化的大致阶段与具体形式。

展开具体的文本比较之前,有必要就“撒旦的诉讼”题材的文本作简要的介绍。卡尔黛尔·德·哈特曼(Cardelle de Hartmann)指出,以撒旦诉讼为题材的文本最早出现于12世纪(如《上帝与魔鬼的争论》[Conflictus inter Deum et

Diabolum])。9通常而言,它描绘的是魔鬼在天堂法庭提起诉讼,要夺回对人类的所有权的场景。在启蒙运动之前,“撒旦的诉讼”文本在西欧一直都广为流传,翻译成了多种通俗语言,甚至还影响到了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的写作。1

本文将要分析的是“撒旦的诉讼”文本中最为著名也最为流行的两对,分别是“撒旦对人类的诉讼”(Processus Sathanae contra genus humanum)和“贝利亚的诉讼”(le Procès de Belial)的拉丁语和法语版本。“撒旦对人类的诉讼”的拉丁语版本成文于14世纪上半叶,托名著名法学家巴托鲁斯所作,但学界对此说法尚存质疑。比如,巴托鲁斯的年龄与文本成文年代难以契合:根据手抄本的情况,学界一般认为这个文本创作于14世纪的前20年间;巴托鲁斯虽然是一代法学大师,但1313年左右出生的他不可能10岁不到便有著述。这个文本又由无名氏(一说巴约[Bayeux]司铎让·德·茹斯蒂斯[Jean de Justice]所作,但亦无确证)2以韵文形式翻译改写成中古法语。这个中古法语版本以《圣母的辩护》(Ladvocacie Nostre-Dame)为题而广为人知。两对文本以相似的《圣经》故事为背景:耶稣受难后复生,下到地狱解放了人类。而为了重新取得人类的占有权,地狱派出代表前往天堂法庭诉讼。就具体情节而言,“撒旦对人类的诉讼”讲述的是地狱的辩护人(proctor)撒旦在天堂法庭以人类的原罪起诉人类的故事。3由于人类受传唤后迟迟不出庭,圣母玛利亚作为人类的辩护人出庭;三位一体的上帝为法官。4另一对文本——“贝利亚的诉讼”——同样具有极高的流行度。不过诉讼的情节设定略有不同:地狱的辩护人贝利亚提起的是侵夺之诉(actio spolii),指控耶稣基督非法抢夺了其财产——人类。摩西(Moses)作为耶稣的辩护人出庭辩护。诉讼的初审法庭由所罗门担任法官。不服所罗门判决的贝利亚随后上诉,上诉法庭法官为约瑟(《创世纪》中雅各之子)。最后,由两位基督教先知以赛亚(Isaiah)和耶利米(Jeremy)、罗马帝国第一位皇帝屋大维(Octavius,公元前27—公元14年在位)以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组成的仲裁法庭对此案进行终审。“贝利亚的诉讼”的拉丁语文本作者为特拉莫的雅克(Jacques de Teramo,1349—1417年)。5他本是一位法政教士(canon),但在将“贝利亚的诉讼”进献给教皇乌尔班六世(Urban VI,1378—1389年在位)之后,职业生涯可谓平步青云,相继担任了莫诺波利(Monopoli)、塔兰托(Taranto)和思波莱托(Spoleto)主教。意大利学者弗朗切斯科·马斯特罗贝蒂(Francesco Mastroberti)推测,这也许是因为“贝利亚的诉讼”具有政治寓意(撒旦宫廷与基督宫廷对应阿维尼翁教廷与罗马教廷),所以受到教皇和某些高级神职人员的喜爱。6这个文本由里昂的奥古斯丁会士、神学博士皮埃尔·费尔杰(Pierre Ferget,生卒年代不详)于15世纪后半叶译为法语,于里昂出版。7由于这个法语译本十分忠实,且引用详实严谨,所以我们之后的分析将以这个法语文本为基础。

“撒旦的诉讼”文本的研究价值一度不受学界重视。启蒙运动将其贬低为野蛮中世纪的愚蠢之作。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在《中世纪罗马法史》(Geschichte des r?mischen Rechts im Mittelalter)中也认为这些文本不过是巴托鲁斯等法学家卖弄学问而编的玩笑,所以没有多大的史学或法学价值。1不过,步入21世纪,学界逐步打破了启蒙运动以来学者们对此类文本不屑一顾的态度。现在,学界更倾向于将这些文本看作严肃的神学和法学思维训练工具。马斯特罗贝蒂等人对“贝利亚的诉讼”展开了详尽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贝利亚文本还原13、14世纪法庭的罗马—教会法程序,并比较了欧洲不同地区文本版本的差异。道格·考尔逊(Doug Coulson)则认为,“撒旦的诉讼”文本反映了欧洲法理学发展关键时期法律学生的修辞训练。2芬奇更将其誉为中世纪晚期程序法的“随身手册”。

从情感史的角度看,“撒旦的诉讼”文本的历史发展是一个有趣的研究对象。其中所提供的丰富的细节描述,为研究中世纪晚期法庭情感规制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材料。另外,由于这些文本本身带有教育教学的意义,所以文本对于不同情感的态度,直接能够反映一定的法学和法制化发展阶段的情感标准。不难发现,根据文本成文先后顺序,情感标准呈现出从简单、片面到复杂、深刻的演变过程。接下来本文将首先对比成文较早的“撒旦对人类的诉讼”的拉丁语和俗语文本,然后分析更晚出现的“贝利亚的诉讼”,在论文最后,还将以法国为例,指出这些文本的情感标准与世俗司法演进的关联性。为了控制研究范围,本文将着重关注法庭中“愤怒”的情感。

二、《玛利亚与魔鬼的诉讼》:罗马—教会法的基本情感标准

首先比较的对象是“撒旦对人类的诉讼”中拉丁语文本《玛利亚与魔鬼的诉讼》(Processusinter advocatam hominis Mariam et diabolum)及其俗语韵文体译本《圣母的辩护》所反映的情感标准。可以发现,拉丁语文本的情感标准十分明确,将愤怒设定为魔鬼的专属情感,直接反映了法学复兴以来罗马—教会法的立场。而俗语文本也许是受到俗语文学创作传统的影响,仍旧将愤怒视为法庭上正常的情感表达。这种差别也许反映出现实当中法庭情感表达是十分根深蒂固的现象。

拉丁语文本《玛利亚与魔鬼的诉讼》篇幅不长,但作者在内部设置了多个发人深省的冲突,并以这些冲突为基调塑造了魔鬼律师的形象:首先是黑暗与光明的冲突;其次是成文法的严格解释与衡平原则的冲突;4最后还有严苛与仁慈的冲突。自然,由于如此直接的冲突设定,魔鬼的任何表现和举动都具有直接的负面意味,文本所反映的情感标准因此较易把握。

从最开始,拉丁语文本《玛利亚与魔鬼的诉讼》就描绘了一个易怒、喧哗而不耐烦的魔鬼形象。魔鬼是邪恶地狱的辩护人(procurator nequitie infernalis),见到人类迟迟不出庭,便“开始叫嚷起来”(cepit vociferare)。5魔鬼要求法官判决人类拒绝出庭应诉、蔑视法庭之罪,但被“看穿内心”(qui novit abscondita cordis)的上帝法官驳回。法官援引了衡平,认为衡平比严格执行规则更重要。对此魔鬼“大声呼喊:……你们的正

义在哪里!”6在此关键时刻,人类的辩护人玛利亚现身了。她的身边还陪伴着众多天使。玛利亚的出庭让魔鬼大吃一惊,看到玛利亚等众人走入法庭时,魔鬼“抬眼看她都不敢”。7用作者的原话来说,玛利亚的光芒照到了魔鬼,而“为恶的人厌恶光亮”。1此处描述指出了中世纪教会法对律师的规范:律师应当为正义案件辩护(律师不能违背良心辩护),且律师应该对其案件及陈述的正当性和真实性有信心。作者如此描述黑暗遇上光明的反应,同时也是将严格的道德操守与透彻的、毫无阻碍的知觉能力(这里用视觉作比喻,光明是基督教“真理”最常用的隐喻)关联起来。魔鬼知道一切善恶,但故意选择恶,所以有这样的反应也是合情合理。在法庭辩论中,魔鬼总是带着愤怒地回应玛利亚的论点。在辩论最后,玛利亚强有力地论证了人类不应该下地狱成为魔鬼的财产,而对此魔鬼的反应是:“咬牙切齿,手伸进提包,拿出一本书从头开始读了起来。”2咬牙切齿是愤怒难以把持的表现。而魔鬼阅读权威文本的行为则指向了故事的核心主题,即非文字的衡平比严格的文本解释更优越。3当圣母指责魔鬼应该为亚当夏娃的堕落负责,因此没有资格诉讼,应当被逐出法庭时,魔鬼顿时“怒火中烧”(inflammatus)。与愤怒的魔鬼律师相反,玛利亚的反应总是十分平静。她反复用温柔的语言,提醒圣子他們之间的母子之情:“我的儿,听我的话,不要听信魔鬼的妄语。”4又见:“听着,我的儿,你是严苛正义,也是公道之极,充满温柔与仁慈。”5

母子关系是衡平、“温柔”以及仁慈概念的延伸和具体体现。这种亲情关系的考量,又与“人类的女律师”(advocata mundi)平和的语言和行为互为表里。由此可见,拉丁语文本描述的玛利亚,代表的是魔鬼的对立面,是仁慈的律师。她在法庭上受到很好的支持和建议,自信而平和地驳斥了魔鬼律师的控诉。魔鬼律师明知诉讼之不义,但却意图依靠权威文本和机械的司法程序来取胜。但他在整个过程中都被愤怒所掌控。拉丁语《玛利亚与魔鬼的诉讼》刻画的是一个易激、易怒、自满于法条知识而毫无耐心可言的魔鬼律师。而显然,愤怒作为魔鬼的专属情感,是任何一个良善、仁慈的律师所必须避免的。

现在,将转而比照《玛利亚与魔鬼的诉讼》的法语改写本。法语文本《圣母的辩护》的篇幅大大增加,而且情感模式也与拉丁语文本中的单一维度有很大差别。在法语文本中,情感描写更为丰富,主要角色都有多种情感表达——这也就增加了概括和解释的难度。但若以愤怒为切入点,我们不难发现,《圣母的辩护》没有设定控制愤怒的情感标准。

在《圣母的辩护》中,愤怒是魔鬼与圣母共同表现的情感。与拉丁语原本“怒火中烧”的魔鬼的设置不同的是,这里,愤怒是双方共同运用的情感。在文本作者的笔下,魔鬼律师“深谙应答和反驳之道,每卷经文都解得头头是道,骗人的伎俩岂止百种”(第449—451行)。而圣母玛利亚则是反对片面适用法律,以温柔和仁慈为主要特征的“人类的女律师”(advocata mundi)。作者用两个角色在法庭上的情感演出,生动阐明了拉丁语原本中“司法三位一体”的核心思想。

在故事开始,撒旦得知上帝法官选定周五耶稣被钉上十字架的圣日开庭(实际上也就是再次因为人类缺席而延期开庭)后,愤怒地指出以节日开庭的不合法性(第379行)。法庭辩论当中,玛利亚听了撒旦陈述其为何能出庭作辩护人的理由后,“如女人般轻易而怒”(第840—842行)。随后,玛利亚解释了她为何可以作为女性和作为法官之母亲而为人类辩护。6对此,撒旦“以极大的愤怒回应”,圣母也还报以愤怒(第970—972行,第981—983行)。再往后,圣母驳斥魔鬼重新取得人类灵魂的要求,讲到耶稣因被魔鬼出卖而钉在十字架上时,愤怒不已,“转向魔鬼,以十分的愤怒对它说……”(第1696—1697行)。当魔鬼以亚当夏娃已被上帝定罪为自己的诉由辩护后,圣母又一次愤怒:“温柔的圣母以极大的愤怒对他说道:‘被流放的可怜虫,你的论点太微不足道。”(第1772—1774行)可见,即使是“温柔”的圣母,发怒起来也毫无顾忌。法语版本的作者因此没有考虑到法庭情感控制的问题。除了愤怒之外,笑、哭泣等情感表达的细节随着故事发展也多有出现。

对于情感表达而言,三位一体的法官具有一定的矛盾立场。在若干场合,玛利亚转向耶稣,强调她是他的母亲,而儿子爱母亲而不爱魔鬼是最自然的:“如果爱撒旦胜过爱我,那会是非常违背天性之事。”(第1498—1499行)看到玛利亚的策略奏效,魔鬼旋即转向法官,宣称神圣的学问被无视了,玛利亚的情感策略成功了(第1532—1539行)。将“神圣学问”(devine science)与情感对立,潜藏着的论点是法官不应该被“血与肉”(sanc et char)所“扰动”(meu),而应该仅仅依照理性做出判决。不过,三位一体法官的立场似乎介于玛利亚和魔鬼之间,他既容易受到玛利亚的情感所“扰动”,但也强调程序严格性以及法律推理的有效性。玛利亚反复讲述耶稣受难来回应魔鬼对人类罪恶及不服从的指控,但这样的宣说被圣父和圣灵驳回,因为:“天后,这样的回答并不充分;你还要说明其他理由。法律规定每个人都按照罪行受罚。”(第2130—2134行)对圣父和圣灵来说,问题是确定罪名并处以相应的惩罚。与前两者相反,圣子总是富有同情,尤其是在看到玛利亚“痛苦”(angoisse)的时候(第2060行)。作者赋予圣父、圣子、圣灵不同的角色因此对应了整个文本的主题,即正义、衡平、严苛的三位一体。人类经由圣子而得以理解上帝。1三位一体这个神学命题同样成为法律教育的工具,触发对法律与衡平的辩证思考。而当魔鬼发现他的理性论点并不成功以后,突然变得丧失理性,开始声嘶力竭地抗议。于是我们见到魔鬼绝望地反对对其不利的判决:“魔鬼充满懊恼,愤怒至极,抗议和咒骂起来。”(第2249—2250行)

综上可见,相比拉丁语底本,古法语韵文体《圣母的辩护》没有设定明确的情感标准。法庭上律师的愤怒不受约束,而悲伤的泪水甚至是帮助玛利亚赢得诉讼的关键。那么,为什么成文年代较晚的《圣母的辩护》采用的是这样的情感模式?

解答这个问题也许需要放到俗语文学的传统来考虑。在古法语武功歌和传奇中,不乏激烈的诉讼的场景。《列那狐传奇》(Le Roman de Renart)审判列那狐的情节中,众多受列那诡计陷害的动物也往往陷于群情激愤的状态,对列那的谩骂不绝于耳。2斯梅尔(D. L. Smail)的研究表明,即使在12、13世纪,司法的专业化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与法庭打交道,他们选择诉讼的动机,往往仍旧带有复仇的成分。3法学观念在古法语世界的早期传播特点也许是另一个原因。在13世纪,众多拉丁语法律文献(包括《国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主要的几部教令集,以及注释法学家的作品)均出现了古法语译本。古法语译者通常都会根据世俗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选择翻译尺度,省略一些无用的概念,或者用既有的法语词汇对拉丁语词汇作不那么精确的对应。也有译者采用像《圣母的辩护》这样的韵文体,翻译《优士丁尼法典》。4以上这些因素共同表明,《圣母的辩护》法庭情感表达丰富的特点,既可能是因为文学传统的约束,也可能是因为作者在改写过程中有意刻画一个更为真实的法庭,从而更好地实现文本的教育意义。

三、“贝利亚的诉讼”:情感的辩证思考

对比并解释了“撒旦对人类的诉讼”的拉丁语和俗语文本在情感标准上的差异之后,下文转而考察“贝利亚的诉讼”所反映的情感标准。就在“撒旦对人类的诉讼”流传半个多世纪后,特拉莫的雅克的文本对法庭情感作了更深入的思考。在“贝利亚訴讼”中,魔鬼变成了成熟而自信的雄辩律师,“此辩护人谈吐自信,大声而清楚”。1贝利亚是骄傲的辩护师,对法条也了如指掌。不过,与此前的魔鬼不同,贝利亚十分善于掌控情感,其行为姿态可谓完美地体现了字面的法庭情感规范。相比之下,他的对手摩西则更为情感化,易于陷入愤怒,语言也要激烈得多。贝利亚的诉讼和《玛利亚与魔鬼的诉讼》以及韵文形式的《圣母的辩护》最显著差异在于,贝利亚文本充满了法学和神学引用,并在情节中插入了众多书写规范的诉状,因此基本不适合公共演出,内容也没有《圣母的辩护》那么激动人心。神学和法律推理构成了其大部分内容。根据芬奇的统计,“贝利亚的诉讼”共出现了844处引用,其中教会法引用381处,罗马法引用69处,法学学说引用12处。2这些引用反映了贝利亚的诉讼文本的教育功能。它的法语译本较为忠于原文,细节没有多少改变。因此,本文将用法语译本概括贝利亚和摩西的情感模式,寻找作者对法庭中不同情感的态度。

首先,贝利亚在诉讼中十分注意控制情感,以法律推理伪装自己的恶意。这被摩西和所罗门看成是恶语中伤。在诉讼最开始,贝利亚请求法官拒绝摩西出庭为耶稣辩护。在颇为耐心地听了摩西为自己的辩护后,贝利亚发起了一连串言语攻击:“哦,摩西,你是那么伟大的法学家;你被骗了……错了……真相被弹压了……”他的推理最终得出的结论是,摩西是杀人罪犯,因此没有做辩护人的资质。3贝利亚这段话的直接效果是令摩西大为震惊,不知如何回应:“说了这番话,摩西似乎震惊了,默不作声。”4见状,所罗门履行了法官的职责,即安抚诉讼双方:“见到双方中伤话语增多,便想利用法官职权,让他们平静下来。”5贝利亚攻击性的言语被认为是在干扰法官,需要受到约束。

在其他大多数片段中,贝利亚也总是急于使用字面的法律论点支持地狱对人类灵魂的“权利”,而摩西犀利地点破了他的不耐烦:“我求你耐心听我讲。”贝利亚思忖着嘲弄摩西,说道:“大人您说,您的仆人在听候吩咐。”6贝利亚的回应体现了他伪装的谦逊,自称“仆人”尤其令人感到讽刺。而他的虚伪又出自其骄傲,是骄傲让他对自己的论点如此自信。事实上,贝利亚是一个不仅懂法律而且面对上帝毫无惧色(sans paour)7的魔鬼。他也用谦逊(当然是伪装的)乞求所罗门撤回不利于地狱的判决:“贝利亚跪倒在地,双手合十,泪如雨下,乞求所罗门改判。”8这里,他伪装的情感与肢体语言的关系值得一提。原文中“les mains ioinctes”(双手合十)是封建效忠宣誓的姿态。这个表述表示贝利亚(伪装的)对法官所罗门的服从。这不过是他赢取法官怜悯的策略,而如果所罗门不收回成命,贝利亚早已做好上诉的准备。贝利亚虚伪的情感和态度指向了作者所批判的主题,即律师的谄媚(flatterie)。摩西在读了贝利亚的诉状后即这样指责:“摩西谦逊地行了礼,说道:贝利亚善于欺骗,言辞虚假而谄媚,口蜜腹剑,你的口和你的舌就如熊熊烈火。”9在上诉中作者也提及贝利亚的谄媚:“他请求大卫,用甜言蜜语极尽谄媚……”10受骄傲驱使、毫无畏惧的律师贝利亚伪装出谦逊和悲惨的外表,从而影响判决。他只有在见到不利判决后,才展现出一定的情感激动。表示抗议的情感表达是喊叫:“如绝望般叫喊起来……”11

喊叫也是开启上诉仪式的一环。在得知所罗门的判决后,“贝利亚开始高声喊叫,面红耳赤如绝望的狮子一般……”12这里的描述十分生动,尤其是“绝望的狮子”的比喻。即便是情感表达在司法仪式中不断式微的中世纪晚期,这里的描述也许在日常司法实践中还能见到。但反复出现的喊叫(cri)也可能暗示叛乱者的喊叫,因此也就是一种反叛的姿态。

以所罗门好色为由,1贝利亚决定上诉。他宣称所罗门的“血与肉”导致他做了错误判决:“你并不想也并没能隐藏你的意图,因为你是为了你的血才下的这判决,而现在我明白你是被血与肉引入了歧途。”2

这一指控直指法官所罗门的道德,其粗俗程度完全违背了法庭礼节,因此所罗门回应:“你恶言恶语,错误而无理由地诽谤诋毁我们。不过,既然你觉得自己受了害,你可以上诉宗主法庭。”3

随即在第二天,“贝利亚写下上诉文书,带一名书记员和若干证人到所罗门处,并将文书丢在所罗门面前”。这着实是令人印象深刻的举动——和上面的“喊叫”一道,这两个情感化的行为也许代表着“判决证伪”(faussement de jugement)仪式的残留影响。4

抗议的喊叫和“丢”(gecter)的动作构成了发起上诉所需的情感化行为。由于整体上贝利亚的诉讼十分理性化、文书化,这种细节也许是情感和仪式表达在当时法学家中少有的残余,而且颇为负面地与贝利亚联系在一起。不过,贝利亚究竟是否真的感到“绝望”是难以解答的问题。他也许只是根据法庭的习惯用这些姿态表明自己受到了不公平对待,而且他也定然预期自己的剧烈反应是有效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作者对这些表演性质的姿态持批判态度,认为法官不应该受这些举动所欺骗。

与贝利亚虚伪的情感控制成鲜明对比的,是更为情感化,更为激动的摩西。摩西为人单纯而诚实,但从辩论中可以看出他也接受了相当程度的法律训练。作者以他为诚实的情感的代表。与骄傲的魔鬼律师不同,摩西是模范律师,他的情感模式揭示了律师的伦理准则。令人吃惊的是,在贝利亚文本中,更容易展现愤怒的是摩西,而摩西的反驳有时候完全算得上是谩骂。不过,摩西的憤怒出于他的谦逊,这一点作者从诉讼开始就点明了。法官是上帝的代表,受任于上帝而行审判之神圣权力。摩西正是通过其对法官的谦逊,从而提出符合真理的论点。他的愤怒正是模仿上帝之怒,是“真理之怒”。

有多处场景摩西以“谩骂式”的语言展露自己的愤怒。一度,贝利亚根据《圣经》主张上帝此前对人类所有权问题的判决无效,并要求摩西提出那次审判的法庭记录作为证据。摩西对此大为恼怒。也正在此时,贝利亚利用了摩西的谩骂:“哦,摩西,请你冷静,想说什么便说,但在法官面前,不要有谩骂言语,因为我已准备好洗耳恭听。”5贝利亚试图将摩西的反应定义为缺乏耐心以及恶言恶语,从而在法官面前贬低摩西的品格和职业素养。但摩西在驳斥贝利亚时似乎还是我行我素,至少有以下两处愤怒的谩骂:“你这寡廉鲜耻、居心叵测的恶徒!”;6“哦!贝利亚,你的话太疯狂太莽撞,你竟敢大口朝天,毫无顾忌地批评上帝不可言说的成就!”

贝利亚反复利用权威文本的字面意思为自己辩护,不断要求摩西提供确凿的证据。对此,摩西经常愤怒得难以自控,用并不应该出自富有经验、训练有素的辩护师之口的语言谴责贝利亚。不过,对于作者来说,摩西的愤怒只是在回应贝利亚的疯狂言语。8摩西指出贝利亚执着于文字的表面因而扭曲了真理之路,以捍卫上帝不可言说的杰作。“哦!贝利亚,你受自己的花言巧语扰动太深了。”9在前面已经见过类似的表述。这句话中的“扰动”(esmeus)一词与“言语”(parole)同时使用值得注意。古法语中,“estres esmus”的表述出现于13世纪,在14世纪时更多是表示一种涉及“一人及其内心”的状态。1如果说人可以被言语所“扰动”,那么也就是说语言进入了人的内在。而就贝利亚而言,其骄傲的语言构成了他丧失理智的原因。

根据上述讨论,不难在“贝利亚的诉讼”中发现与“撒旦的诉讼”不同的情感模式和情感标准。“贝利亚的诉讼”是书面文书的世界,两位辩护人的表演空间十分有限。作者突出了贝利亚虚假的情感和姿态,而摩西虽然看似没有贝利亚那么出色,却表达了正当的、诚实的愤怒。可以说,“贝利亚的诉讼”反映了其作者对于法庭情感的更为复杂的认识。作者告诫法官,不要被邪恶的完美表象所欺骗;即使某一方律师有过激的言行,他也可能是出于正义的愤怒。作者因此倡导对法庭情感的辩证思考,摒弃了片面的情感标准。作者之所以作这样的安排,也许是因为罗马—教会法程序的普及引发了很多新问题,要求更为复杂的解决方案;也许是因为律师影响法官判断的技巧在14世纪末和15世纪越发多样。2而作者的这种辩证,其目的依然没有脱离此前“撒旦的诉讼”文本的主题:严苛地遵循法律条文本身的“法条主义”是魔鬼的行为,无助于法官作出合乎真理的判决;法官在探寻司法真相的过程中,需要时刻牢记“正义、衡平、严苛”的三位一体,从而实现神学伦理与法理情理的协调。

四、“撒旦的诉讼”文本与世俗法庭情感标准的关联性

通过前面的对比可以发现,在拉丁语文本“玛利亚与魔鬼的诉讼”中,作者强调律师应当具备“温柔”的举止和品格,避免愤怒。但其法语改编译本也许延续了中世纪俗语文学法庭描述的传统,“愤怒”在其中是玛利亚和魔鬼共同使用的情感。在成文更晚、程序更复杂的“贝利亚的诉讼”中,作者则提醒法官注意更大的威胁(即伪装的谦逊),不要片面地将愤怒视为邪恶,因为魔鬼可能比诚实的好人更擅长伪装和控制情感。不同时期的“撒旦的诉讼”文本反映了法庭情感标准从简单到复杂的演变。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以控制律师愤怒言行为主轴的法庭情感标准如何影响世俗司法?下文将以中世纪晚期法国的发展作为例证。

首先,纪尧姆·迪朗(Guillaume Durand,约1230—1296年)的《司法之鉴》(Speculum iudiciale)翔实地讨论了律师的得体行为方式。《司法之鉴》被誉为是中世纪教会法程序的百科全书,其相关讨论对后世法学家而言颇具权威性和影响力。从律师同时是骑士(milites)和教士(sacerdotes)的论点出发,纪尧姆·迪朗认为律师的外表着装应该反映他们的身份、能力和精神状态。3他细致地讨论了律师应该如何与其职业活动中不同类型的对象接触,如客户、法官等等。纪尧姆·迪朗提出了一个关键的论点,即律师是法官的奴仆(servus),其本职在于帮助法官发现案件的真相。正因为如此,迪朗尤其看重律师的美德,认为律师多言的口舌应该受到约束,而谦卑的美德就如明亮的光线,能够帮助他们找出真相。律师的言辞应该是“温柔的”(dulcis,对比《圣母的诉讼》对玛利亚的描述),而“激情和愤怒不属于平实语言”。4发怒的人容易犯下罪恶,进而影响真相认知,因为司法真相的发现需要法庭中原告(actor),被告(reus)和法官(iudex)的合作。迪朗援引了格拉提安《教令集》中若干教令(尤其是C. 2, q. 3, c.5及C. 8, q. 2, c. 8)论证愤怒对律师的损害,同时又引述了《加图曰》(Dicta Catonis)中的两节类似格言的拉丁语韵文:“愤怒妨碍神识,让人无法洞察真相。”1语言和情感的控制因此反映出律师的尊严及心智成熟程度。反对愤怒、推崇谦逊和温柔的主题与“撒旦的诉讼”所反映的教导基本一致。

成文于1330年左右(也就是比“撒旦对人类的诉讼”晚了几年)纪尧姆·迪布勒伊(Guillaume du Breuil,约1280—约1344年)所作的《巴黎高等法院法庭程序惯例》(Stilus curie parlamenti)延续了教会法法律伦理的教导,体现了世俗法庭对后者的借鉴吸收。对于本文的论题而言,最为醒目的是《程序惯例》最开端有关律师得体情感的表述:

作为律师,你应该有成熟的举止和仪态,神情愉悦而有节制;根据你的地位,你应该谦逊有礼,但也要保持你的地位所应有的威严。你应该控制感情,远离愤怒。若是对方用恶语激你,你应该告诉对方,不要说无用的话添你的负担,并让他们注意与你讲话的地点与时间。2

在马克·富马罗利(Marc Fumaroli)看来,《程序惯例》的这个段落代表着法国司法演说术的起源,也是未来3个世纪内高等法院律师最根本的行为准则。3迪布勒伊简短的开篇暗示了若干个应该限制愤怒的理由。首先,律师应该拥有“成熟的举止和仪态,神情愉悦而有节制”。他的谦逊和礼貌意味着他应该避免任何暴力的、反叛的行为。他应该时刻牢记他在法官面前的地位。这个段落因此与上文所述纪尧姆·迪朗的文本内容相仿。而这个段落在大约半个世纪后,以法语的形式出现在了阿布莱热的雅克(Jacques dAbleiges,约1350—1402年)的《法兰西大习惯法书》(Le grand coutumier de France)第三卷:

律师应举止有礼有节,神情愉悦、带笑而且节制;应该谦逊而人道,但同时要保持自身地位应有的威严,约束其内心的运动和热度,不让它受愤怒扰动——即使对方用不和谐或者不理性的话去扰动、刺激它。4

中古法语的版本虽然在翻译上有意选择了符合法语读者习惯的用语,但整体含义与拉丁语版本大同小异。律师应当节制情感,谦卑有礼,善于抵制对方恶言恶语的干扰。经由纪尧姆·迪郎和纪尧姆·迪布勒伊的程序法论著,律师情感规范最终走入了习惯法领域。

教会法所推崇的法庭情感标准以及“撒旦的诉讼”所反映的律师伦理,在13世纪末以降的世俗立法中也有间接的体现。腓力三世(Philippe III le Hardi,1270—1285年在位)的1274年10月23日法令是法国历史上第一部规范律师行为的法令。它规定律师只應当受理正义案件(juste cause),而不能违背良心辩护5——正所谓“律师是诉讼双方的第一位法官”。6 1291年11月腓力四世(Philippe IV le Bel,1285—1314年在位)禁止辱骂言论、恶意拖延,以及作违背真相的陈述。7 1318年11月17日法令则规定,巴黎高等法院法官不应受律师恶语中伤;法官代表国王的人身,其荣誉不应受到损害。8 1345年3月11日法令重新核准了上述各项规定,此后,在1364年、1454年、1507年、1528年和1535年,法国国王均重复了此前的法令,规范律师行业的纪律。这些法令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情感上的规范,但已经间接通过规范律师言行控制法庭的情感表达。

不过,律师的情感自控,作为律师的必备素质之一,在另一些非官方文献中有十分明确的表述。在中世纪晚期和旧制度法国的律师行业中,曾盛行过一些增强职业道德意识的仪式。这些仪式依然与教会法学家的教导一脉相承。其中最能反映历代律师伦理规范演进的,是巴黎高等法院的周三演说(mercuriale)。自16世纪起,周三演说就常常要求律师“真实、简短、精致地陈述”(ut vere, breviter et ornate dicant)。律师应当为真相而非诉讼本身服务;应当在辩护时不带任何激情,不采取任何立场。1通过恶语中伤的行为,律师实际上也就是在支持“诉讼双方的情感与激情”——这也就违背了律师的首要职责,即阐明与诉讼有关的法律与真相。2而在17世纪,一代法学大家让·多玛(Jean Domat,1625—1696年)仍在重复源自中世纪的教导:“律师应当不带激情地代表诉讼双方。”

五、结论

在中世纪,律师首先在12世纪的教会法庭重新开展活动,13世纪又出现在西欧各国的世俗法庭。罗马—教会法推崇理性的书面程序,因此需要有律师协助诉讼双方。罗马—教会法程序的诞生意味着法律实践的形式化,4但这些程序规则和日常法律问题往往并不协调,所以这种“理性化”必然面临多样的问题,尤其是来自既有法律心态和司法习惯的抵制。

情感是中世纪法庭中的传统组成部分,但从13世纪以来日益受到规制。针对情感的不同态度成为了新旧司法观念的标识物。在法律革命以前,诉讼是一场充满各种情感的公共演出,也是宣泄愤怒、实施复仇的手段。在法律革命之后,诉讼围绕真相展开,律师则是帮助法官发现真相的工具。因此,中世纪的程序法作者建议律师控制言行和情感。

通过分析法庭辩论的细节刻画,可以发现“撒旦对人类的诉讼”和“贝利亚的诉讼”这两组文本反映了针对愤怒而言的法庭情感标准变迁。虽然《撒旦对人类的诉讼》的拉丁语版本将愤怒与魔鬼的平面化形象合二为一,但其法语改编本《圣母的辩护》没有谴责愤怒,而是如此前的俗语文学一样将愤怒视作法庭正常的情感表达。半个多世纪以后的“贝利亚的诉讼”文本则描述了一位成熟自信、善于伪装情感、面对上帝与真相毫无畏惧的魔鬼律师。针对诉讼技术的最高级伪装,作者警告法官不要因为律师的谄媚而作出错误判决,是为情感标准的辩证思考。

芭芭拉·罗森魏恩(Barbara H. Rosenwein)在《中世纪早期的情感共同体》(Emotional Communities in the Early Middle Ages)的序言中写道,“我假定‘情感共同体的存在:它指的是这样一个群体,其中的人们遵循相同情感表达规范,认同或者不认同相同或者相关的情感”。5“撒旦的诉讼”系列文本所反映的情感标准变迁因此也是中世纪“律师情感共同体”逐步形成的标志。而情感标准的明确化和复杂化,也折射出中世纪观念世界对律师角色和功能的反思在实践中不断深化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