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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治理视角下多主体参与农村垃圾治理研究

2021-04-09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21年5期
关键词:分类主体农村

唐 敏 程 跃

(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广西南宁 530004)

引言

党的十九大中报告提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的观点,建设“美丽乡村”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内容,是振兴农村,使农村变美、变强、变富的重要一环,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生活垃圾污染的治理占据重要地位。通过研究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链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协同治理理论为基础,探讨政府、企业和公众三个子系统如何发挥共治作用,以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效率。

1 文献综述

随着对我国农村垃圾处理的重视,国内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垃圾治理机制的各个环节及参与主体进行了研究。沈苏莉从产生源头、价值和性质将农村垃圾定义为产自农村的、无价值的一种带有综合性质的废弃物[1]。多数学者提出村民作为生产者和受害者,有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必要性,但未确认企业是否负有责任。张全林则认为企业的过度包装等行为致使商品被消费后成为的废料增多,因此也需要成为被严格管制的主体[2]。

在垃圾分类环节,戴先任提出三级“桶长制”,落实垃圾分类责任,从简到深推行垃圾分类标准[3]。王妃调查发现存在“村民分类,收运混淆”的现象,并且村民难以理解垃圾分类目录也成为了打击村民分类积极性的重要原因[4]。康佳宁等认为影响分类意愿的因素有保洁员、治理收费以及居民年龄和家庭人口;影响分类行为的有教育、收入以及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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