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风险困局”的行政法回应
——美国经验的借鉴与启示
2021-04-09张露予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21年2期
关键词:汽车
□张露予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北京 102488]
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社会化应用的典型代表,自动驾驶技术深刻地反映了科技发展与产业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困局”。一方面,94%的严重汽车碰撞事故均涉及人为错误,如驾驶员分心、超速驾驶等[1]。自动驾驶技术能够显著降低此类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对于规避交通安全风险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自动驾驶技术的复杂性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自动驾驶汽车自身的安全性能问题及其带来的交叉领域问题呼唤以政府为主导的安全监管。为享有科技行政风险所带来的最高收益,势必需要尽可能精确地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并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
近年来,以特斯拉和福特为代表的汽车制造商、以谷歌和优步为代表的互联网公司相继开展自动驾驶测试,抢占美国自动驾驶市场。为应对这一科技行政风险,美国交通部以“确保美国在自动驾驶领域的领先地位”作为政策目标[2],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指导,建立了合理的因应性制度,有效引导了自动驾驶产业的发展,为我国提供了可参考的治理经验。
一、自动驾驶的风险特征及规制立场
(一)风险的复合性
自动驾驶汽车是指在不需要驾驶员执行物理性驾驶操作的情况下,能够对车辆行驶任务进行指导与决策,并完成安全行驶的车辆[3]。就内部设计而言,自动驾驶所涉及的技术具有高度复合性。自动驾驶系统需对其他车辆、行人等预期危害和临时建筑区域等操作范围内可能发生的事件进行评估,并执行适当的辅助驾驶员或车辆系统响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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