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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集体股:存废之争与现实路径

2021-04-09房绍坤任怡多

关键词:设置改革农村

房绍坤 任怡多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1]。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于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具有深远意义。其中,有序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核心要义。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进程中,股权设置涉及股权主体资格的认定、股权具体种类的设立、股权管理模式的选择、股权各项权能的实现等方面,意味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认可,直接关系到成员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实现,是集体资产股份权能试点改革的关键环节。自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来,关于股权设置中集体股的存废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争论一直未曾停止,是否设置集体股成为目前最为棘手的难题。所谓集体股,是指按集体资产净额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由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股份。[2]是否设置集体股关乎每一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切身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会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彻底性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实现产生影响。因此,本文结合集体股存废之争的理论渊源和实践探索,对集体股的设置问题展开法律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适应现实发展需要,实现法理逻辑和制度建构的协调统一,对全面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方位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以及全速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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