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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视域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型态的重构

2021-04-08马建富李芷璇

职教通讯 2021年1期
关键词:三产融合新型职业农民产教融合

马建富 李芷璇

摘 要:走产教融合之路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既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跨界性特征所要求,又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内在规律的反映,更是“三产融合”对高素质职业农民培育诉求的必然选擇。然而,产教融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遭遇的实然困境不容小觑,主要是:培育方案“学院化”,对企业和农民需求缺乏应有回应;培育主体单一化,产业界缺乏应有话语权;政策体系低效化,缺乏对农企应有的规制和激励。为此,必须依据产教融合理念和规律,建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新型态:一要明晰培育主体,确立产教双主体地位,凝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心力;二要重构培育模式,构建产教融合办学共同体,形成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合力;三要创新培育机制,建立多型化办学体制,激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活力;四要科学配置培育政策,反映企业利益之关注,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效力。

关键词:产教融合;新型职业农民;“三产融合”;培育型态

由“三产融合”催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是我国乡村振兴过程中现代农业发展的新趋势。在未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田园综合体、特色小镇等,将是颇具中国农村特色的现代农业发展的新景象。这些新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型态的发展,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意味着农村职业教育不仅需要培育大批职业农民,更需要培育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然而,受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在结构、质量、水平上还不能完全适应,“两张皮”问题仍然存在[1]。就目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主体或培育机构的培养培训方式、培养机制而言,还难以培育出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相适应和相匹配的新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一个涉及多方行为的系统工程,因此,要使涉农职业院校或专业所培养的新型职业农民与现代农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供需对接,就必然要求产业界能够与职业教育界协同培育,而这其中的关键就是要基于产教融合理念和路径,重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新型态。

一、走产教融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之路具有客观必然性

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始终强调校企合作、产教结合。就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而言,产教融合既是培养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职业教育高水平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产教融合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跨界性特征所要求的

“跨界”意指突破单一主体或内容的范围,超越不同主体或内容之间的分割线[2]。人们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跨界特征的认知,或者说在跨界语境下研究如何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问题,大大拓展了人们的视野,也为激活职业教育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机制奠定了基础。正是由于产教深度融合是“跨越教育与职业、学校与企业、学习与工作的界限,实现全过程、深度融合式发展,达到学校专业设置与企业岗位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课堂与生产场所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学历学习与终身学习对接”[3],所以,通过融合可以促进原先产教两个不同领域形成合力,并营造具有人才培养开放性的教育生态系统,使教育链与产业链多维协同与融合发展,促进学校教育链“学科—专业—课程”和地方产业链“设计—制造—营销”的资源汇聚,让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因子在一定的条件下有机融合、合理流动与互动共享[4]。因此,产教融合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制和机制得以突破,让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不再囿于职业院校范畴。

(二)产教融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人才培养内在规律的反映

一方面,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必须以职业农民适应岗位需求为导向,设计培育方案;另一方面,培育过程必须与职业农民的生产经营和服务过程相吻合,即职业院校的教学、培训过程必须与现代农业实际生产过程,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和运作过程相一致,才能使所培养的新型职业农民真正具备“现代性”特质,更好地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为此,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必须以企业(行业)的参与为基础和前提条件,实现教学和培训机制的创新,真正推动“专业与产业深度契合”“课程与工作深度整合”“评价与市场深度结合”,形成以项目为纽带、以学科为依托、以专业为载体、以产教融合为重要途径的人才培养教育生态创新系统[5]。产教融合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培育方案制订:企业导向,供需对接。即以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对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田园综合体经营管理者等的需求及其素质结构为依据,制订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案,确保供需对接。能否制订出科学合理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案,方案能否顺畅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涉农企业在方案制订过程中的参与度。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案的制订过程实质上是产教融合体制建构的过程,而这种融合的深度如何,关键在于合理协调各种模块要素之间的匹配关系,尤其是要提升单个要素的技术含量与品质,保证产教深度融合能够有序、有效地推进。

其二,培育过程特征:理实一体,学训结合。对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而言,理实一体化教学是必须的,即使是理论教学也必须基于实践、基于现场进行,以促进学生对专业理论和技术的理解。因此,新型职业农民的教学过程是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融为一体的过程,而这样的理实一体、学训结合的教学过程,难以在校园独自完成,需要通过校园与田园的结合、贯通才能完美实现。

其三,训育参与要素:双师协同,优势互补。毫无疑问,只有“双师型”教师才能真正有效把控、顺利完成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过程。从现实情况来看,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虽然有了一定的占比,但是,名副其实的高水平双师不容乐观。职业院校中部分具有一定技能基础的专业教师,由于受过一定程度的教师教育训练,因此能够较好地胜任理论教学工作,而农企、农场的农业技术人员虽然可以进行熟练的技能操作示范,但是,其中的许多师傅表达能力不尽如人意,导致学生技能训练的效果还是会大打折扣。所以,教师与师傅协同合作、优势互补是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成效的最佳之举。

(三)产教融合是“三产融合”对高素质职业农民培育诉求的必然选择

1.“三产融合”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三产融合”的核心要旨是依托农业并通过产业联动、要素集聚、技术渗透和体制机制等手段,实现农业产业链延伸、价值链跃升、功能拓展、多主体共赢和让农民分享二、三產业的增值收益。就我国的“三产融合”来看,其融合发展的结果便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镶嵌在现代农业发展之中,使现代农业发展呈现出崭新的特点。其特点之一便是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农民新的职业角色,使其从原来单一的生产者转变为综合的经营者,并且在新业态、新要素、新技术支撑下,依托一定的农业组织形成了新的商业模式[6]。这些新的农业经营模式主要是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龙头企业等为主导的发展模式。特别是在2017年,国家首次提出田园综合体并对这一发展模式进行了充分肯定。该模式实现了产业发展、生活享受、生态涵养等多种功能的有效组合,成为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主要形式和重要路径。

2.“三产融合”对新型职业农民素质培育的诉求。以现代农业技术为核心推动力、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园区化、农场化、合作化的适度规模经营方式和生态化、机械化、智能化的农业生产方式,已经成为我国“三产融合”发展的趋势性特征。这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职业农民提出了更加高、专、精的素质要求,只有具备较好文化素养和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理念,娴熟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善于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新型职业农民,才能够胜任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也才能够真正解决未来“谁来种地”“谁来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的难题。

从理论上来说,涉农职业院校应该能够为农村一、二、三产业培养所需要的各层次职业农民。然而,无论是从职业院校的教学条件,如师资、教学设施、实训条件、职业农民培育环境等来看,还是从培育能够满足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求的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来看,职业院校都难以独立担当此重任,在一定意义上说只能培养一些具备较深专业知识和基本职业技能,但缺乏实践能力的农民,这样的农民自然不能称之为“新型职业农民”或“高素质职业农民”。所以,要真正培育符合现代农业发展,尤其是新的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的新型职业农民,走产教融合培育之路是必然选择。

二、产教融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实然困境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跨界性以及“三产融合”对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的新诉求都表明,产教融合是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必由之路。然而,从当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现实情况来看,产教融合之路并不顺畅,产教融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实践依然是一种理想化而难以实现的追求,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培育方案“学院化”,对企业和农民需求缺乏应有回应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必须基于现代农业生产特点和农民自身发展需求,也即要依据岗位或职业分析以及农民需求调查分析,确定人才培育方案。方案是否科学直接影响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的质量以及产教供需的吻合性。在“三产融合”背景下,涉农职业院校应注重农业全程产业链的生产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吸纳先进的生态农业发展理念和知识,让所有的农民掌握“互联网+现代农业”技术。但是,从各地反映的问题以及笔者的调查来看,一些职业院校以及培训机构虽有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之名,却无“新型”之实,无论是其培训课程设置,还是其所具备的教学条件和实训设施,或者是教学培训过程,更多地还是停留在对传统农业生产经营知识、技术的培训,而且对基本的农产品加工、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技能培训还都远远不够,整个培训过程基本上是按照“校园—教室—课堂”模式实施。这样的教育培训自然难以培育出高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更谈不上职业教育培训的吸引力。究其原因,就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课程设置、专业计划等并不是来自于农民的真正需求,没有充分论证产业特点、特色及岗位对职业农民的素质需求,尤其是涉农企业、行业没有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企业对人才素质的诉求得不到反映。这种缺乏企业、行业参与的培育方案、脱离了农民实际需求的培训内容,不仅压抑了农民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7]。

(二)培育主体单一化,产业界缺乏应有话语权

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恢复发展之初,我国职业教育就提出人才培养必须走校企合作之路,此后在国家相关的职业教育发展政策和文件中都反复强调,要改革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确立企业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主体地位。但是,事实上职业教育体制改革以及企业、行业的主体地位问题一直未能得到真正落实和有效解决,这也成为我国“大国工匠”和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桎梏。

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涉农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一些大中型涉农企业以及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的农业经营主体依然未能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要主体。一些农企虽能为职业院校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提供一些实践和就业的机会,但是,依然没有能够全程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也没有真正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视作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导致涉农企业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主动性、积极性不高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主要与涉农企业以及产业界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办学主体地位不明确、缺乏应有的话语权以及相关制约和激励政策缺位密切相关。产教融合培育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是必然选择,绝不只是一种理想化的追求,需要在政府的推动下,职业院校和企业两个主体协同推进,否则难以解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之需,也难以解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的困境。

(三)相关政策低效化,缺乏对农企应有的规制和激励

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之所以难由“校企结合”“校企合作”状态向“产教融合”方向深层推进,这其中固然有涉农企业、产业界或者职业院校各自的原因,但也与相关政策支持缺位、作用力不强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1.政策的模糊性影响政策执行力。一方面是政策缺位。虽然2012年国家层面就提出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要求,但是,鲜有如何通过促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规定。另一方面,政策的规定比较笼统,不够明确,缺乏刚性。可能的原因之一是,在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之初,人们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需要的相关政策支持体系研究不深不透,对许多问题还把握不准,只能先出台一些尝试性的政策,主要表现为所出台的政策语言表述的原则性和模糊性,使得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利益相关方,往往从有利于各自利益的立场去解读政策,导致政策执行出现打折扣现象,降低了政策的执行力。此外,由于缺乏惩罚性的政策规定,又进一步削弱了政策的刚性和力度。

2.政策的宽泛性影响企业行动力。制度配置和政策创新的重要作用就在于对各相关行为主体之行为进行规范和激励。就推进产教融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而言,政策和制度的重点就是要能够最大程度地有效激励涉农企业以及各种经营主体作为重要办学主体,积极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全过程,明确自己在其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扮演好自身角色。然而,由于企业是以尽可能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因而,其能否作为重要办学主体与涉农职业院校协同办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会对其产生多大的正向作用和经济效益,会给其增加多大的人才培养成本,存在多大的风险(如师生在企业实践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等)。然而,对于企业的这些顾虑,法律和政策层面却没有相关规定为其解忧,有关文件中只有一些泛泛的、缺乏制约性和激励性的规定,作用甚微。

3.政策的碎片性影响政策协同力。自2012年国家层面提出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各地区为了推动校企协同、产教融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确实对校企、产教协同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一方面由于这些政策具有“碎片化”特点,散落在各相关文件中,另一方面这些政策出自各个政府部门,其一致性受到质疑,导致政策的整体合力不够、执行协同力不强,未能实现政策出台的初衷。

三、产教融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型态的建构

职业教育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特性和内在规律,以及现代农业升级而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胜任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自然会对提供新型职业农民素质培养支持的职业教育型态提出转型和变革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深化产教融合的主要目标是健全多元办学体制,全面推行校企协同育人。这要求改变目前职业院校单一主体独自、封闭办学的型态,转而以“融合”“协同”“共享”理念,构建未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新型态。

(一)培育主体明晰:确立产教双主体地位,凝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心力

明晰办学主体是落实办学责任、调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方积极性的关键。政府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最大受益者,主要起政策引导、激励作用,以及通过法规等手段,规定相关主要办学主体的地位、作用及职责。企业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最直接的受益者之一,因为职业院校所培养的新型职业农民,绝大部分都将进入涉农企业,涉农企业理所当然应该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要主体。而且,如前所述,要培养出高质量的新型职业农民,需要涉农企业的积极参与,这是由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规律所决定的。因此,在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新型态时,必须依据职业教育的跨界性特征以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内在规律,明确涉农企业的办学主体地位,明晰其办学职责,真正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行使在健康轨道上。强化涉农企业主体地位,其实质就是寻求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利益共同点,调动企业办学积极性,形成新型职业农民办学共同体。政府需在宏观调控的基础上,赋予职业院校、企业和社会组织更多的成长空间,逐步形成共同治理的局面。

(二)培育模式架构:构建产教融合办学共同体,形成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合力

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办学理念的升华。应该说,职业教育办学经历了从校企(产教)“连接”到“合作”、再到“融合”的过程。产教从“连接”到“融合”本质上是一条从“共谋”到“共赢”的发展路径。“连接”的目的是为了共谋发展,“融合”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共赢,而“过程”的任务是将“共谋”转化为“共赢”,转化的条件就是产业与教育多方资源的有效集成,包括理念、技术、组织、制度、管理、文化等综合性要素的关联,以达成融合共赢的目标[5]。为此,产教融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办学型态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架构。首先,在宏观层面,要将国家乡村振兴总目标以及“三产融合”引发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新型职业农民素质培育的要求,作为涉农职业院校人才培养供给侧改革的切入点,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满足国家第一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需要。这是产教融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基础和大方向。其次,在中观层面,要将以“三产融合”为特征的现代农业的转型升级需求,作为涉农职业院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业建设、培养方案设计的依据,这是产教融合的载体。再次,在微观层面,要将各类职业农民的岗位能力要求,作为职业院校课程设计、教材建设以及教学、实训等教学环节设计的依据。

通過上述三个层面的产教融合,使各类涉农企业与不同层次的涉农职业院校全面实现田园与校园的“互联”“互通”、设施的“共享”“共用”、农艺师(园艺师)和教师的“齐教”“齐研”、农业技术和教学内容的“同步”“同变”,最终实现协同培育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的目标。基于上述思路所构建的产教融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型态具有以下三个主要表征。

1.校园与田园对接,实现两园一体化教学。教学组织形式或教学模式是否适切,直接影响课程目标的实现,影响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无论是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新型职业农民,或者是社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其典型特征就是他们都具有较强的实操能力。这种具有娴熟技能素质的职业农民,单纯通过校园课堂难以培育,即使是专业理论课教学,也必须通过理实一体化的教学,才能使学习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因此,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必须让校园与田园对接,使专业教学真正做到理实一体化。从一定意义上说,通过“校园”和“课堂”只能把学生培育成具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和初级技能的准职业农民,也即新型职业农民的“半成品”,只有进一步通过“田园”和“基地”的实训,才能真正培育出“成品”意义上的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所以,校园和田园衔接应是专业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教学组织形式的常态。

2.教师与师傅同教,建设双师化教学团队。《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探索组建高水平、结构化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教师分工协作进行模块化教学。笔者认为,这一高水平、结构化教师教学创新团队,自然应由职业院校教师、企业师傅、行业技术人员等共同组成。对于涉农职业院校或专业而言,应基于产教融合理念,根据涉农专业师资队伍建设需要,构建一支学校教师和农企师傅数量比例合理、专业结构优化的教学团队;特别是要基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需要,积极聘请大中型涉农企业、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的农艺师、园艺师、经济师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成为稳定的兼职教师,形成一支由学校“双师型”专业教师和校企“教师—师傅”共同组成的双师化高素质教师队伍,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奠定质量保障基础。

3.线上与线下融通,形成个性化教学平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来源的多样性和需求的差异性,对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提出了改革创新教学组织形式的要求,即要积极构建个性化的教学平台,而互联网技术、大数据、VR和AR技术等为线上线下协同精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创造了条件。一方面,这种线上线下融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可以基于互联网构建多样化的课程模块,供不同学习层次和具有不同需求的学习者进行针对性的课程菜单选择;另一方面,基于互联网,学校专业教师和众多的涉农企业农艺师、园艺师、经纪人、管理者等可以提供涉农专业的各类成功或失败的实践案例,为参加培训的职业农民提供个性化服务。正是“互联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以及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为满足多元需求的个性化和跨时空立体化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可能。

(三)培育机制创新:建立多型化办学体制,激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活力

校企所有制形式不一样,其办学出发点和目标追求有明显不同。就职业院校办学或者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来说,更多地体现为公益性,而涉农企业更多地是以追求高额利润为其生产经营的主要目的。所以,要使两个具有不同属性和发展定位的办学主体能够深度融合,协同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就必须创新办学体制,探寻适合不同类型涉农企业或农村经营主体的灵活多样的办学体制和机制。就各地产教融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实践来看,这种多元办学体制,或者说产教融合的载体形式,根据涉农企业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的角色地位和参与度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1.产教联盟型。指基于区域第一产业发展,以及乡村振兴背景下“三产融合”对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需要,发挥区域内涉农职业院校的特色和优势,形成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产教联盟。这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联盟包括涉农企业或行业参与的、由相关涉农职业院校或专业协同组建的关系紧密的涉农职业教育集团,以及由涉农大中型企业,或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产业机构或组织,与涉农职业院校合作构建的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教联盟组织。

2.产教混合所有制型。为了激发办学活力,早在2014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就提出,要“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也指出,“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參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特殊性以及职业院校自身的局限性,更要求产教双方以合作共赢、开放共享的理念,协同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为此,可以基于有关各方自身优势,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具体来说,就是产教双方以协同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为目标,以现代农业发展,尤其是“三产融合”发展对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的要求为切入点,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校、企、行等利用各自的优势,进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投入。地方政府主要以投入土地、提供政策支持为主,并做好校企、产教之间的牵线搭桥工作;涉农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农企主要以资金投入,以及以实训基地建设、农场、农艺师等支持为主;职业院校主要是智力入股,投入大量的师资和技术;行业、商会等投入最新的行业资源,进行行业指导。这种混合所有制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可以是综合性的,即参与各方以混合所有制的方式全面参与职业院校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也可以是以混合所有制的方式参与职业院校实训基地的建设。

3.产教平台(基地)共建型。《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指出,要“推动建设300个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要“带动各级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建设一批资源共享,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企业真实生产和社会技术服务于一体的高水平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高水平、高质量实训基地是职业院校培养高素质职业农民的关键之一,但基地建设一方面需要较多的财力投资,另一方面有赖于在政府、涉农企业(农场)等的支持下,合作建设校园—田园一体化的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鼓励以引企驻校、引校入企、校企合体等方式,共建、共享公共实习实训基地或产学研平台,以建成具有一定规模、可供相当数量学生或学员实训的农场、“车间”等。

(四)培育政策配置:反映企业利益之关注,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效力

产教融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需要政府的支持,政府提供适宜的政策是关键。在未来的政策制定过程中,一方面,要对以往的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和反思;另一方面,要基于新时代高素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需要进行政策的配置、矫正和创新。

1.关注企业之政策诉求点。要有效、有力推动涉农企业真正以主体身份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使政策发力精准,就必须基于涉农企业利益之诉求制定相关政策。由于各涉农大中型企业、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社会服务机构等在规模、性质上有巨大差异,其利益诉求不一样,所以,他们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会表现出不同的参与行为。然而,不管哪种类型的涉农企业,其对职业院校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利益诉求或者关切都集中体现为对职业农民技能素质培养的要求。因此,只要他们对所需高素质职业农民的技能诉求得到了政策的关注和法律层面最基本、最贴切的回应,那么就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政策的效力,也就更容易推进产教融合向深层发展。所以,产教融合政策应顺应“三产融合”对新型职业农民素质提升的要求,更加强调政策对新型职业农民高技能素质提升的偏好。

2.研究政策维度的交叉点。毫无疑问,真正有效能的产教融合政策应是“政策关注度”和“生产复杂度”的有机结合与优化组合,并在动态调整过程中实现两者的最优组合与最佳平衡。产教融合政策困境源于不同占比的“政策关注度”和“生产复杂度”所形成的各项政策在政策区域中的“越位”“错位”与“脱轨”[8]。各类涉农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对简单的农业生产技能培训积极性不高,只对那些与企业转型升级、对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关键技术技能或者管理的培训,以及企业自身需要的特殊技能培训,才会有更高的投资积极性。如田园综合体的发展,就要求家庭农场主、农业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以及涉农企业经理等善于进行田园综合体发展规划的制订,能够全面了解生态农业、智慧农业、旅游农业以及“三产融合”发展模式的特点和规律,熟悉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环境保护、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知识和技术技能。只有开展这些方面的培训,相关涉农企业才有意愿积极参与。而对于一般技能或者通用技能培训而言,由于其应用普遍性,就存在着所培训的农民随时有可能主动离职或者被其他农企“挖人”的可能性,从而导致从事技能培训的企业将承担“双重成本”——自我培训的成本和由竞争对手“挖人”而带来的衍生成本。完全竞争市场上企业对一般技能的获取策略,抑制了企业投资一般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如此循环往复逐渐形成“恶性循环”,使得企业对一般技能的培训有着天然的抵触行为[9]。因此,政策制定既要考虑让农民得到基本的、一般的技能培训,又要考虑让各类涉农企业积极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通过分层制定政策的办法来达成此目的。具体地说,就是与职业农民相关的基本素养、通用技能的培训,主要由政府投资,由产教、校企共同实施;而各类农企自身所需要的特殊技能或者企业转型升级所需的高级技能培训,主要由各企业承担。其原因主要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于乡村振兴目标的实现以及反贫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政治意义,这原本就是一项具有明显公益性的事业,政府是最主要受益者,理应承担最主要的责任;而涉农企业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利益相关者,对于特殊技能的培训理应承担相应的投资。所有这些与产教融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相关的政策,一旦有了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就更有利于调动农企和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积极性,产教融合向深层发展也将会更加顺畅。

3.明确政策内容的关键点。制定、调整或者创新产教融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使所制定的相关政策能够动态地保障、促进产教或校企双方发挥各自作用,确保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所以,作为产教融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相关政策法规,其内容的规定性、包涵性就需要有周全的考虑,必须突出重点。首先,必须明确产教或校企双方的地位,这是产教融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能否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其次,必须明确产教、校企各方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的职责,并将其落实到操作层面。第三,必须使产教、校企各方都能在产教融合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过程中真正获益。为此,一方面,政策中必须明确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涉农企业在人才选用、税收减免等方面的基本权益;另一方面,基于目前许多涉农企业被动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现状,应出台更加积极的激励政策,让其真正感觉“有利可图”。第四,必須把握政策制定和创新的侧重点,主要包括: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案共定、教师—师傅共教、实训基地(平台)共建、教师专业化共促等。这其中涉及的政策较多,如教师和师傅在校企的双向流动政策,基于混合所有制、股份制等建设实训基地和产学研平台的政策等。只有这些政策的创新与突破,才能够真正促进产教融合向深层推进,从而培育出高素质的新型职业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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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贺文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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