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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发达国家ODS 管控政策概述

2021-04-07郑冬芳邓红霞吴克安张建君

浙江化工 2021年3期
关键词:臭氧层议定书配额

郑冬芳,邓红霞,吴克安,张建君

(浙江省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 310023)

臭氧层是抵御有害紫外线的屏障,臭氧层的破坏导致地球上的生物暴露在过量的紫外线下,对人体健康、陆生植物、水体生态系统等都有不利影响。《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是联合国为了避免工业产品中的氯氟烃等物质对地球臭氧层继续造成恶化及损害,承续1985 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大原则,于1987 年9 月16 日邀请所属26个会员国在加拿大蒙特利尔所签署的环境保护公约。《议定书》自1989 年1 月1 日起生效。后经多次调整与修正,《议定书》将包括氯氟烃(CFCs)、哈龙、1,1,1-三氯乙烷(TCA)、氢氯氟烃(HCFCs)、氢溴氟烃(HBFCs)、溴氯甲烷(BCM)、甲基溴(MBr)和四氯化碳(CTC)等在内的数百种具有高消耗臭氧潜值(ODP)的物质列为受控物质[1]。为更好地履行《议定书》的承诺,完成淘汰目标,各缔约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在其法规中针对ODS物质明确了相关的管控措施。

1 欧盟

欧盟有关ODS 物质的法规是全球最严格、最先进的法规之一。为促进ODS 物质的淘汰,1994年12 月5 日,欧盟出台法规(EC)3093/94,管控CFCs、哈龙、四氯化碳、1,1,1-三氯乙烷、HBFCs 等列入《议定书》的受控物质的生产与使用。随着《议定书》的多次修正,2000 年6 月29 日,欧盟又出台法规(EC)2037/2000,将HCFCs 纳入管控范围,同时采取措施进一步促进必要用途甲基溴、哈龙等的逐步淘汰。后续又经多次修订,形成了现行的欧盟《臭氧法规》(Ozone Regulation,(EC)1005/2009)[2]。欧盟《臭氧法规》旨在确保欧盟及其所有成员国均加入《议定书》,履行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义务,并确保欧盟的标准高于《议定书》的要求[3]。

(EC)1005/2009 包含一般规定、禁令、豁免和减免、贸易、排放控制、新物质、委员会/报告/检查和处罚、最后条款等八部分内容。其中:

第一章“一般规定”涉及条款1~3,包括主题事项、范围、定义;

第二章“禁令”涉及条款4~6,包括受控物质的生产、投放、使用禁令;

第三章“豁免和减免”涉及条款7~14,包括受控物质作为原料、助剂、实验室和分析用途等的生产、投放、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贸易”涉及条款15~21,包括受控物质进出口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排放控制”涉及条款22~23,包括受控物质排放控制的相关规定。

另外,对于用作原料的受控物质生产和使用,(EC)1005/2009 也在相关条款中作出了特殊要求。针对ODS 物质的特定用途,欧盟还出台了具体的管控规定[2],见表1。

表1 欧盟关于ODS 特定用途的管控规定

同时,通过欧盟的使用许可和报告系统(Licences &reporting for uses in the EU),用户可以申请ODS 进出口许可证、生产授权、配额等,并完成关于ODS 物质消费的年度报告。

欧盟委员会在2017 年启动了对(EC)1005/2009 的评估,以检查其在整个欧盟的实施情况和绩效。这项评估于2019 年完成,评估结果显示,法规实现了既定的目标,既确保了欧盟遵守有关国际协定,同时在保护臭氧层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彰显了欧盟的雄心[3]。

2 美国

为响应《议定书》,1990 年美国国会在《清洁空气法》(CAA)修正案中增加了第六章,即“平流层臭氧保护”,以管控ODS 物质,同时履行对执行《议定书》的承诺。美国将受控物质划分为两类,I类是除了HCFC 以外其他的ODS 物质,II 类主要是HCFC 类物质[4]。

在《清洁空气法》授权下,美国环保署(EPA)制定了多个监管计划[5],见表2。

表2 EPA 关于ODS 物质的监管计划

1992 年7 月30 日,EPA 发布最终规则57 FR 33754,以限制I 类ODS 的生产和消费。1993年12 月10 日,EPA 又颁布了最终规则58 FR 65018,旨在加速淘汰I 类、II 类ODS[6]。同时,为确保实现《议定书》的淘汰时间表,支持向更安全环保的替代品过渡以及最大程度地减少ODS 排放,EPA 推出了氟氯烃配额制度(the HCFC Allowance System)[7],涉及7 种HCFCs:HCFC-22、HCFC-123、HCFC-124、HCFC-141b、HCFC-142b、HCFC-225ca 和HCFC-225cb。

法规58 FR 65018 中“Part 82 臭氧层保护”子部分A 提出了ODS 物质的生产和消费的相关措施,涉及如下条款规定:

条款1 目的和范围;

条款2 生效日期;

条款3 定义;

条款4 禁止;

条款5 基准生产配额的分配;

条款6 基准消费配额的分配;

条款7 授予并分阶段减少I 类受控物质的基准生产和消费配额;

条款8 授予并分阶段减少II 类受控物质的基准生产和消费配额;

条款9 除基准生产配额外,可获得的生产配额;

条款10 除基准消费配额外,可获得的消费配额;

条款11 出口至第5 条缔约方;

条款12 转移;

条款13 记录保存和报告要求。

法规58 FR 65018 豁免了用于原料用途的受控物质,生产或进口用于原料的这些物质时无需配额,但在实施细则中对涉及ODS 原料用途作出了具体规定。

3 日本

作为ODS 的主要生产和消费地区之一,为促进ODS 物质的淘汰,除遵守《议定书》规定的相关决议外,日本政府也制定了多项政策来加强ODS物质的管理,见表3。

表3 日本关于ODS 物质的管控政策[8]

《臭氧层保护法》包含总则、对特定物质的生产和其他方面的控制措施、关于特定物质的公告、特定物质的排放控制和合理使用措施、其他规定、处罚规定等内容。包括原料用途在内的ODS 的生产、进出口不仅需要符合《臭氧层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其进口还要根据《外汇和对外贸易管制法》(the Foreign Exchange and Foreign Trade Control Law)第52 条获得进口许可[9]。

4 加拿大

环境保护法在加拿大的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加拿大政府建立了以《加拿大环境保护法》(CEPA)为核心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10]。依据《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第93(1)条款——对附表1 所列有毒物质清单中指定的物质制定法规,1998 年加拿大环境部出台了《消耗臭氧层物质条例》(SOR/99-7,已废除)。2016 年,加拿大环境部又发布了条例修订版《消耗臭氧层物质和卤代烃替代物质法规》(SOR/2016-137,Ozone-depleting Substances and Halocarbon Alternatives Regulations)[11-12],补充了对HFCs 的管控措施。

法规SOR/2016-137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和卤代烃替代物质的进出口、生产、使用、销售、销毁等作出了相关规定,见表4。

表4 加拿大法规SOR/2016-137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和卤代烃替代物质的相关规定[12]

根据法规SOR/2016-137,任何人在生产、进口或出口受控物质之前必须获得加拿大环境部的书面授权,授权有两种类型:配额和许可证。配额是指在无需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对生产和进口未使用的HCFCs、HFCs 和甲基溴提供授权,如进口用于检疫或装运前用途的未使用的甲基溴或进口的非必要用途的未使用的HCFCs。而对于列入必要、实验室和分析及原料用途的ODS 物质,在生产、使用、销售以及进出口时均需取得许可证。

5 总结

保护臭氧层、淘汰ODS 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对ODS 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淘汰不仅是保护臭氧层的需要,也是各缔约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目前,发达国家已完成ODS 的淘汰工作。我国于1991 年加入了《议定书》,现也已完成了CFCs、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和甲基溴的淘汰,目前正在开展HCFCs 的削减和淘汰。通过了解发达国家ODS 的管控政策,对我国HCFCs 的淘汰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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