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夫妻房产赠与纠纷中的司法判决冲突及解决*
2021-04-07曹薇薇
妇女研究论丛 2021年2期
曹薇薇 黎 林
(1.2.湖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市场经济社会的共性之一是随着公共经济领域和公民家庭生活领域互渗,市场秩序与家庭秩序的联系愈加复杂,市场逻辑甚至被引入婚姻家庭法律规定之中[1](PP 24-30),家庭财产关系已经成为婚姻家庭法调整的重要内容[2](PP 78-86)。尽管家庭财产关系的主体是家庭成员,理应纳入婚姻家庭法调整范畴,但其本质上也属于财产关系的一种类型,会受到财产法的牵制。然而无论是从价值取向还是基本原则方面进行比较,婚姻家庭法和财产法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在处理家庭财产纠纷时将不可避免地面对婚姻家庭法与财产法的冲突与衔接问题。以常见的夫妻间房产赠与纠纷为例,为统一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6条(以下简称“第6条”)对此作出专门规定,认为夫妻房产赠与不宜纳入夫妻财产约定范畴,且财产法中的赠与规则不因夫妻身份的特殊性而将夫妻房产赠与排除适用。第6条能够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有效衔接起来,有助于消除司法裁判不统一的现象。但是,“一刀切”的做法忽视了夫妻间房产赠与的多样性,比如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共有,或者将夫妻共有房产约定为一方所有,但没有办理房产更名登记,如果赠与一方请求法院撤销时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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