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我国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政策分析与研究
2021-04-04王建忠许书平陈志广
中国矿业 2021年1期
王建忠,许书平,陈志广,孔 宁
(自然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北京 100860)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钨、锡、锑、稀土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矿产资源,也是我国优势矿产资源,多年来储量、产量、出口量居世界前列[1]。国家高度重视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针对生产能力过剩、资源利用率低、产业结构失衡、环境污染突出、出口秩序混乱等问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2],在加强管理与维护秩序、促进合理开发与高效利用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总体安全观,以及中美贸易争端背景下,对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全面审视现有管理政策,深入剖析问题,总结经验做法,提出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政策意见建议,对促进资源高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资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 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有关规定
《矿产资源法》规定,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了定义,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1988年和1991年国务院分别将黄金、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确定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对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政策措施,从管理的目的和角度来看,总体上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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