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生产经营的阶段和销售的种子质量要求
2021-04-04武合讲于水华任晓东
长江蔬菜 2021年4期
武合讲 于水华 任晓东
种子生产经营的阶段不同,销售的种子质量要求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不区分种子生产经营的不同阶段对销售的种子不同的质量要求,将没有意思联络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共同犯罪为由,一律追究销售伪劣种子(或产品)罪刑事责任的错案,错误判例,如案号(2018)内07刑终153号,吴某等销售伪劣产品罪案。除大包装种子分装单位吉林省某公司外,追究生产种子的销售单位甘肃省某公司及另12名被告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案号(2019)兵 08刑终 111号,刘某某、赵某、王某某销售伪劣种子罪案。除大包装种子的分装者王某某外,追究生产种子的销售者刘某某和大包装种子的销售者赵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案号(2018)冀 11刑终 61号,范某某、贾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案。未追究大包装种子的分装者郭某某 (聘武合讲为其辩护)的刑事责任,追究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的销售者范某某、贾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本文就种子生产经营不同阶段对销售的种子质量不同要求予以论述,以求正确处理销售伪劣种子案件,正确判例,如案号(2018)豫 14刑终 471号,杜某某销售伪劣种子案,不追究大包装种子的销售者穆某某(聘武合讲为其辩护)的刑事责任,追究没有标签种子的销售者杜某某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适用法律正确。
1 种子生产的收获材料,不得作为商品种子销售
种子生产收获的材料,是指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进行种子生产的收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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