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权利问题的伦理之维及其对疫情防控的启示*
2021-04-03林丽婷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21年11期
关键词:人类
林丽婷
(福建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510154473@qq.com)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我国迅速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说明我国在立法层面对维护生物安全和保障动物福利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相反,从伦理道德层面上认识动物权利问题及人对动物的道德义务问题则更为复杂。正如动物权利论者雷根所言:道德权利“不是个体(比如暴君)或者任何团体(比如立法机构)创造性活动的结果……如果存在道德权利,那它们就不是以法律权利的方式‘存在’的”[1]。可以说,西方环境伦理史上的“动物权利”之辩是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各个派别都对其进行过深入探讨。大致而言,有关“动物权利”问题经历了以下几种思想博弈。
1 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维度
在环境伦理学的话语体系中,包括动物在内的自然存在物是否拥有价值与权利是区分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评判标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动物观认为,动物不具备道德价值与权利,究其根源在于动物不具备人的理性特质,因此动物没有道德权利,人类不需要考量动物的道德地位,动物是为人类而存在的。持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亚里士多德和笛卡尔。
1.1 朴素的等级物种链
亚里士多德从等级物种链出发直接否定了动物享有道德权利的观点。在他看来,“植物的存在就是为了动物的降生,其他一些动物又是为了人类而生存,驯养动物是为了给人们使用和作为人们的食品,野生动物,虽非全部,但其绝大部分都是作为人们的美味,为人们提供衣物以及各类器具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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