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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人身意外保险之医疗费能否兼得?

2021-04-02杨学友

道路交通管理 2021年9期
关键词:被保险人

文|杨学友

【案例】

2019年8月8日,江某所任职的物流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江某等多名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期为2019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9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3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2万元。

2020年6月20日,江某驾车途中被张某驾驶的厢式货车追尾(江某本人无责任),江某因伤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1.9万余元。由肇事车投保的某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予以全额赔偿。事后,江某依据公司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向该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医疗费1.9万余元。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的补充原则予以拒绝,江某不认可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江某1.9万余元医疗费保险理赔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江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保险公司主张,江某所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规定了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的赔偿,并无医疗费赔偿的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医疗费用损失补偿原则,系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为限。换言之,本附加条款对应的医疗费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明确规定本保险属于费用补偿保险,医疗费用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未得到赔偿的医疗费予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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