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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2021-04-02孙晋坤

浙江人大 2021年12期
关键词:改革

孙晋坤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执法事项、执法协同、执法规范、执法保障和执法监督等作了全面系统地规范,为我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谋划早、起点高。2015年,浙江省开始全面推进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要求全面构建全覆盖的整体政府监管体系和全闭环的行政执法体系,形成职责更清晰、队伍更精简、协同更高效、机制更健全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体系,并将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作为法治浙江建设六大抓手重点突破任务之一。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为总结提炼浙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经验,积极回应和破解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省人大常委会适时出台《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作为一部充分体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特点的创制性立法,条例结合我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正处于稳步推进、继续深化探索阶段的实际,主要定位于发挥立法对改革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在确认我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基本制度框架的同时,也为改革留足空间。

夯实“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理念

今年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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