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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石漠化地区贫困户与核桃产业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合作模式创新研究

2021-03-31秦建文覃伟华

中国林业经济 2021年2期
关键词:核桃树核桃农场

秦建文,覃 焕,覃伟华

(1.广西大学 商学院,南宁530004;2.广西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南宁530004)

1 前言和文献综述

核桃树具有耐寒、抗旱、能适应多种土壤生长,对水肥要求不严等诸多优良特征,开始挂果后常年可产果,种植核桃树既符合生态效益,又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求。这样一来,发展核桃产业便成为广西石漠化地区治理石漠化和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举措。石山种核桃可谓一大壮举,但核桃树生产周期长,一般的核桃树需要6~8年才挂果,收入低且来源不稳定的贫困户难以接受精心管理核桃树却在短期内一无所获的事实,因而参与意愿不高。现行核桃产业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具有明显的规模小、管理粗放、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等特点,带动农户尤其是贫困户参与核桃产业发展的意愿和能力不足。因此,发掘并培育带动能力强、可持续性好、预期效益明显的贫困户—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合作模式,对于促进产业发展、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农业产业经营模式,现有文献主要研究龙头企业带动型及合作经济组织(以合作社为主)带动型。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合作主要通过松散的购销带动模式、契约模式、股份合作模式、内部化模式等。松散的购销带动模式属于最原始的合作模式,利益联结松散,参与双方均承担一定风险;在契约模式下,通过签订合同,农户与龙头企业挂钩销售,其面临的市场风险有效降低,而企业也将获得较为稳定的农产品来源,但企业和农户仍是独立的市场主体[1];股份合作模式即农户以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入股,双方通过产权合作构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但林秋平和李元辉[2]认为现实中农户很难真正融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去。内部化合作模式则是股份合作模式的进一步发展,代表了后续农户与新型生产经营主体联结机制的发展方向[3]。随着农业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龙头企业直接对接农户的成本过高,治理难度加大,这时候合作社便参与了进来,合作社更容易获得农户与龙头企业的信任,从而实现有效的关系契约治理[4-5]。Ozdemir[6]系统研究了信用类、销售类和生产发展类农业合作社,发现生产类合作社更能调动社员参与的积极性;Ruben &Heras[7]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多是由外部代理人(政府或社会资本)自上而下组织的,而非农民自己驱动,因此面临着许多问题;Iliopoulosa等[8]提出,扩大合作社经营规模以实现“规模经济”、提高合作社技术服务水平、让合作社成员更多地以自下而上的方式参与合作社治理等内容是农业合作社今后努力的方向。此外,学者们还从运行效率、利益分配机制、组织结构及治理机制等方面对合作社主导的组织模式开展了详尽研究。

2 广西石漠化地区贫困户与核桃产业生产经营主体合作现状

广西石漠化地区发展核桃产业起步较晚,除凤山县早期便有种植外,其余地区均是在2012—2013年才大规模种植,加之核桃生产周期长,因而截至2019年底,仅凤山县有一定的产量,其余地区核桃树则基本未挂果或零星挂果。目前仅凤山县有一间较为专门从事核桃产品加工及销售的企业,且当地核桃产量远未达到该公司产能需求。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与贫困户的合作模式仍处于初级水平,利益联结不紧密。

2.1 主要合作方式及内容

2.1.1 家庭农场

受地形条件限制,广西石漠化地区连片种植核桃林难度较大,加之许多贫困户先前未接触过核桃种植且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因而种植核桃的家庭农场数量少、规模小。政府部门几乎包揽了核桃种植期间的苗木、肥料、管护等所需资金,特别是在种植示范区(种植规模较大的家庭农场基本都被纳入示范区),政府将管护资金划拨给合作社,由社员对核桃树进行统一管理。因而在未挂果地区,核桃种植家庭农场与贫困户之间除了土地和劳动力外,并无其他直接的合作关系,而且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劳动力也非家庭农场直接聘请,而是通过政府委托,由合作社聘用。在核桃初具产量地区(凤山县),家庭农场还需要在核桃挂果后独自聘请季节性工人进行采收。

2.1.2 合作社

由于核桃树基本未挂果,现阶段核桃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工作是争取政府资金、组织集体学习并对社内核桃树进行管护。另外,一些地区因地制宜,在核桃树较小时发展立体农业,在核桃林下养鸡、种植中草药和桑叶等,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林下种养殖合作社,如凤山县山宝名贵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便专门从事中草药材(主要是十大功劳)的种植与销售。

2.1.3 加工企业

广西石漠化地区从事核桃加工销售的企业仅凤山县有一家,该加工企业与贫困户的合作方式仍处于松散的购销合作阶段,公司按市场价定点收购农户核桃青果或干果,农户采收核桃后到公司收购点卖出,或自行脱皮、清洗、烘干后卖出。公司对核桃干果的质量有一定要求,农户由于缺乏必要的脱皮、烘干设备,干果可能不满足公司需求,自行粗加工存在一定风险,因而农户以青果销售为主。公司收购青果后,由固定员工或临时聘请的农户进行初加工,形成核桃果产品,并聘用专门的技术工人榨取核桃油。

2.2 现行合作模式存在的问题

合作社在核桃管护过程中充分发挥了中介作用,政府将肥料、管护费等直接划拨给合作社,委托合作社对示范基地的核桃进行管理,这样对政府而言提高了工作效率,合作社也拥有较大的自主权,生产积极性有所提高。但目前核桃种植专业合作社大部分由村主任/村支书或大户发起并独自管理,具有明显的“一人制”特征,在运行和监督机制不尽完善的情况下,难以实现社内资源的公平分配,不利于调动社员积极性。另外,现有的林下种养殖合作社基本上与核桃专业合作社处于相分离状态,或“形不散而神散”,虽然林下种养殖在核桃挂果前的“空档期”为农民提供了收入来源,但在合作社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农户容易为了短期经济效益而忽视核桃种植的长期效率,对核桃树疏于管理,甚至出现为发展林下种植而砍树的现象。

家庭农场得益于示范区的建设,核桃管护资金由政府提供,承包土地和开垦荒地的过程也将得到政府部门的鼓励和帮助,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有一定条件的农户扩大经营的意愿。但管护资金由合作社统一调度,这意味着家庭农场丧失一定的自主经营权。基于政府助推核桃产业发展的背景,合作社及家庭农场与贫困户的合作模式呈现出明显的“政府主导型”特征,这种合作模式主要靠政府的“输血”维持,然而产业的发展不能自始至终依靠政府,这种模式在政府资金撤离后将难以为继。

在核桃产量处于较低水平、市场竞争程度不高的情况下,松散型的购销合作方式对于核桃加工企业来说是有利可图的,对于农户来说也没有实质损失。核桃产量少决定了加工企业规模也小,企业没有充足能力和动力上门采购,因当地仅一间加工企业,订单农业对于企业来说并无用武之地。农户自行到收购点销售核桃果,虽然交易成本高,但在产量低的情况下,较高的收购价格弥补了农户交易成本的损失。不过,当核桃产量大幅度提高、核桃产品加工市场存在一定竞争的情况下,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作模式便需要有所改进。

3 贫困户与核桃产业生产经营主体合作新型模式设计

3.1 家庭农场主导型合作模式

在核桃盛果期前,广西石漠化地区核桃的管护由政府提供必要资金,委托合作社代为管理,此时贫困户除了出让土地以及接受聘请管理核桃树外无其他收入来源,而家庭农场由于部分经营权被合作社取代,对核桃的管理只是在合作社管护基础上的日常补充,这样家庭农场与贫困户之间有足够的条件进行二次合作。都安瑶族自治县2017年实施了“贷牛还牛”政策,即在政府牵头下贫困户与牛肉公司签署协议,约定公司先将牛犊“贷”给贫困户,等牛犊符合出栏标准后再卖给公司,肉牛成交总价减去牛犊成本即为贫困户所得。公司还提供上门收购服务,政府部门则为贫困家庭的每头牛购买400元保险。因此,在核桃盛果期前,家庭农场可利用自身规模优势,带动农户开展“林下种植牧草+养牛”合作。具体合作模式见图1上半部分,在这种模式下,家庭农场通过统一建设牛棚并购买设备和饲料,代理农户饲养牛犊并收取农户销售利润的一定比例作为托养费、代养费,这样能适当降低生产成本,达到规模经济的效果,同时农场主也可以自行饲养牛犊。对于缺少劳动力或者因病致残的贫困户,可以将牛犊交由家庭农场代养;对于临时外出或季节性忙碌的贫困户,可委托家庭农场托养;对于其他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除了委托家庭农场托养、代养外,还可以通过销售牧草或提供劳务的方式从家庭农场获取收入。普通农户则不享有“贷牛还牛”优惠,需要自行购买牛犊和保险。在核桃盛果期后(需要到2021年以后),脱贫攻坚战将已取得全面胜利,此时贫困户全部转为普通农户,政府部门也将退出,核桃产业完全交由市场运营,合作模式见图1下半部分。随着树龄的增长,核桃树遮挡了牧草的部分光线,牧草收成量有所减少,但核桃产量的提高将超额弥补这部分损失。

图1 家庭农场主导的“林下种植牧草+养牛”合作模式

3.2 合作社主导型合作模式

相对于家庭农场而言,合作社更具“抱团取暖”优势,且家庭农场主导模式仍是以单个家庭或者说“家族”的利益为出发点,合作社则通过成员持股并加强内部治理的方式,充分反映社员的诉求,带动作用较强。都安瑶族自治县养蜂产业由来已久,并有蜂蜜加工企业进驻,合作社养蜂有较好的产业基础。核桃林下可套种蜜源植物,且核桃花也能作为蜜源,因而设计如图2所示的以核桃林下养蜂为基础的合作社—贫困户合作模式。为了使合作社运行更规范,同时考虑到执行效率和管理成本,合作社内部设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成员除了社长(一般为村委会成员)外还要有包括贫困户在内的普通农户,理事会共同做出日常决策并由社长执行,监事会行驶监督权,成员同样包含贫困户。成员大会共同讨论各要素入股所持股份比例,并讨论年度分红、再投资计划。对于收成好的年份,合作社抽取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励管理层和蜂场工人,以激励其为谋取合作社福利而努力。蜂蜜加工企业低价为合作社提供养蜂过程所需生产资料,并派出技术员进行指导。加工企业与合作社签署协议,约定按市场价(市场价格低于约定价时按约定价)购入蜂蜜,合作社则需要提供符合公司标准的蜂蜜。核桃盛果期后,合作社除了经营蜂场,核桃也开始带来收入,此时政府部门将逐渐退出,合作社对核桃树进行统一管理。在合作社主导模式下,因病致残、缺少劳动力等的贫困户可以使用扶贫资金和核桃林入股,林地少而劳动力富足的农户则可以加入合作社的人工队伍。这样,合作社便充分发挥资源整合作用。

图2 合作社主导的“林下养蜂”模式

3.3 龙头企业主导型合作模式

核桃产量达到一定水平,便需要有龙头企业参与进来,主导产业链延伸。本研究设计如图3所示的龙头企业主导型合作模式,该模式主要在龙头企业主导下,通过引进科研机构、院所相关人才,成立核桃科技小院,指导生产并开发新技术、培育新品种,龙头企业不直接对接农户,而是通过连接合作社,间接带动贫困户,即“龙头企业+科技小院+合作社+农户”模式。企业与合作社签署购销合同,并免费租出核桃果去皮、烘干、去壳、包装等所需设备给合作社,以便在原产地进行初加工,最终上门统一收购。合作社为企业提供初加工场地和劳动力,生产符合企业标准的产品,企业则承诺按市场价(市场价低于协议价时按协议价)收购初加工产品。在这种模式下,科技人员直接进驻生产基地,合作社更易获得技术支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核桃种植向高产优质转化;企业为合作社提供相应设备,实现了原产地加工,不仅节省用地成本、人工成本和物流费用,同时通过合作社的把关,提高了产品质量;合作社则通过自主加工,提高了产品附加值。可见,参与各方均可获得极好的预期效益。

4 新型合作模式持续发展的保障机制

为保障家庭农场主导的“林下种植牧草+养牛”模式的健康运转,一是要求在养殖过程中有良好的管理技术,对牛犊发生的小问题能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二是在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能如约理赔,不推诿责任;三是牛肉公司遵守约定,按事先商定的价格回购肉牛。因此,政府部门应有所作为,积极履行监督保险公司和牛肉公司的职责,并适时组织科研人员或农技人员开展培训活动,使农户掌握日常必备的养殖技能。要尽快完善乡镇“畜牧医院”的建设,力争在牛犊发生问题时尽快得到专业人员的帮助。

合作社主导型合作模式良好运转的重要前提是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因而需要通过改进管理和监督机制,使管理者能更好地代表合作社整体利益进行科学决策,减少或避免“大户侵占小利益”、管理者“徇私”等问题。这就要求成员大会任人唯贤,监事会正确行使监督权利。另外,若是由单个农户独立养蜂,最后由合作社统一收集,随着社员的增多,追求短期个人利益的社员将可能存在以次充好的机会主义行为。本研究的合作模式充分实现了合作方式的“内部化”,即社员不单独生产,而是通过要素入股的方式成为合作社的一份子。这样员工在开展工作时便不存在“为自己”牟利的机会主义行为,但又面临的问题是,员工在为合作社“打工”的过程容易心生懈怠。因此,要积极完善合作社奖励制度,以此激励管理者和员工充分发挥为合作社谋取福利的主观意愿。企业也可以通过利润返还的方式,鼓励合作社生产高质量产品。

图3 龙头企业主导型合作模式

在龙头企业主导型合作模式下,企业、合作社的信用问题往往值得关注,一方面,在龙头企业拥有绝对话语权的情形下,合作社则处于被动地位,企业基于规避市场风险的需求,易发生订单不履行行为;另一方面,在市场充分竞争的情况下,合作社也可能存在为了短期利益而单方面毁约的行为。因而需要政府部门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管的职责,督促各方履行合约,同时,地方政府对于产业发展要有明确坚定的规划并落实,使企业对自身的长远稳定发展有充足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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