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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新生税费之性质省思及税务处理调适

2021-03-28罗敏

财会月刊·下半月 2021年3期

罗敏

【摘要】破产程序新生税费的妥善处理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但破产法和税法是两套不同的制度, 在处理破产程序新生税费时面临新生税费定性不明、清偿争议频发的问题, 在对其进行税务处理时, 亦存在破产保全规则与税收强制执行规则的冲突失范。 公、私法理念的融合, 为解决破产涉税问题提供了契机, 课税特区理论亦主张将破产程序视为课税权可以进入但应当审慎进入的特殊场域。 鉴于此, 可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层面对上述两法加以调适, 对破产新生税费的性质予以明确, 就其清偿顺序稍作调整, 并明确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适用于破产财产, 破产保全适用于国家税费, 以规范破产处置涉税问题处理, 助力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关键词】优化营商环境;破产程序新生税费;破产费用;理念融合;课税特区

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我国新时期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旨之一, 也是我国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 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加快改善营商环境亦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协调法际间关系作为改善营商环境的题中应有之义, 税收征纳环节的各项税收制度以及各相关法律亦应当同步跟进完善。 在破产涉税实践中, 破产程序新生税费的税务处理关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等多方主体利益, 牵涉破产法与税法间的协调问题。 破产程序新生税费问题能否得到妥善处理, 事关营商环境能否精准优化, 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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