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工业志(1991—2002)(二十八)

2021-03-28

广西电业 2021年7期

(接上期)

1992 年8 月1 日起,调高综合附加费标准:广西直统配煤矿煤炭生产用电从0.024 元/千瓦时调到0.06 元/千瓦时;化肥、农药、农膜生产用电,电解铝、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电石生产用电,军工产品和军事动力用电,以及指令性平价上调产品的电炉铁合金生产用电,从0.038元/千瓦时调到0.06 元/千瓦时;其余各类用电从0.079 元/千瓦时调到0.102 元/千瓦时;同时取消对国营粮食加工、国营生活用煤加工、国营城镇公用生活自来水及广播电视用电的优惠,改按0.102 元/千瓦时执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排灌用电继续免收。

1993 年2 月1 日起,广西电网综合附加费在1992 年基础上综合平均提高0.0432 元/千瓦时,具体收费标准由2 个档次增加到4 个档次。

1996 年3 月1 日起,广西区政府批准调价0.064 元/千瓦时,同年11 月1 日起再调高新电还本付息加价0.016 元/千瓦时。

1997 年经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计价管[1997]461 号文下达,经广西区政府批准,广西电网销售电价调高0.019 元/千瓦时。

2000 年8 月1 日起,进行重大电价改革,广西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0.024 元/千瓦时。同时取消销售电价双轨制,将新电还本付息加价并入目录电价,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改按比例征收为定量征收;规范地市县二级加价(地方电力附加)。

三、新电还本付息加价

1994 年,将综合附加费中的燃运加价部分并入目录电价,综合附加费改名新电还本付息加价。新电还本付息加价从1994 年2 月1 日起与目录电价并行至2000 年7 月31 日。期间有几家涉及外资的电厂建成上网,于是又推动了多次电网销售电价的调整。……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