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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的实践思考

2021-03-28

中国动物检疫 2021年5期

(昆明市禄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禄劝 651500)

质量管控、过程控制、风险防范和可追溯管理是生猪屠宰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动物检疫作为评价屠宰生猪健康程度、防范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必要举措,在确认生猪是否感染疫病方面具有重要意义[1]。但是在执法实践中,个别生猪屠宰企业屠宰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扰乱了动物检疫秩序,造成动物疫情传播隐患,也严重影响着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农村部119 号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生猪屠宰厂(场)要严格入场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屠宰有关生猪:(一)无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的;(二)耳标不齐全或检疫证明与耳标信息不一致的;(三)违规调运生猪的;(四)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但在执法实践中,受各种因素影响,执法人员对于类似违法行为存在不同观点,造成在案件处理上差异较大。本文结合一起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的查处,对案件定性、违法主体确定、违法动机发生等方面存在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2],以期为此类案件的查办提供借鉴。

1 案件简介

2020 年9 月4 日,陈××在A 县B 镇养殖场收购生猪5 头。在未经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的情况下,全部销售给A 县的C 食品有限公司,C 食品公司支付陈×× 货款32 500 元。同日,C 食品公司将陈××销售给的5 头生猪全部屠宰,在准备上市销售时被知情群众举报。

A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举报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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