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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生猪屠宰执法败诉案的探讨

2021-03-28

中国动物检疫 2021年4期

(郑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河南郑州 450044)

1 案情概况

2019 年1 月22 日,A 县畜牧服务中心(以下称畜牧中心)接群众举报,查获一处私屠生猪窝点。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郭×正在对3 头已经屠宰放血的生猪进行加工,场内猪圈有待宰猪5 头,均未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郭×行为涉嫌未经定点屠宰生猪,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执法人员报请上级同意立案后,对其违法行为展开调查。经查证,郭×于1 月20 日从本县一生猪养殖户李× 处,以9.8 元/kg 的价格购买未经产地检疫的生猪8 头,准备屠宰出售。涉案货值金额共计14 464.2 元(5 头生猪,689 kg×9.8 元/kg,3 头生猪产品,482 kg×16 元/kg)。4 月8 日,畜牧中心向郭×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4 月19 日,根据郭×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结论维持原处罚决定。畜牧中心于4月22 日对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郭×生猪私宰点进行取缔,并作出没收待宰猪5 头和3 头猪肉产品及相关屠宰工具和设备,并处货值金额4 倍,共计57 857 元的行政处罚。

郭×对行政处罚不服,以县畜牧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畜牧中心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得到支持。郭×变更诉讼主体后再次提起诉讼,2019 年12 月17 日,当地法院判定郭×违法行为成立,但以畜牧中心认定事实不清,3 头猪屠体按猪肉价格计算不当,且处罚未提供相应的价格依据为由,撤销了畜牧中心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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