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健食品及国外同类产品安全指标对比分析△
2021-03-26王家祺郭顺星
王家祺,郭顺星
1.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 药用植物研究所,北京 100193;2.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北京 100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6740—2014)中规定,保健食品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1]。我国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规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2]。本文通过对我国保健食品及欧盟、美国、加拿大同类产品法规标准中的定义及特点、重金属限量、微生物限量进行对比,为我国保健食品安全标准的修订提供建议和思路。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查找我国保健食品和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国际组织和国家发布的与保健食品类别类似产品的法规、标准,主要包括我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 16740—2014)、欧盟《食品补充剂导则》(DIRECTIVE 2002/46/EC)[3]、《设定食品中某些污染物的最高限量》(EC No 1881/2006)[4]、美国《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The Dietary Supplement Health and Education Act of 1994,DSHEA)[5]、《美国国家卫生基金会标准食品补充剂》(NSF/ANSI 173—2006)[6]、加拿大《天然健康产品条例》(Natural Health Products Regulations,NHP)[7]、《天然保健品质量规范》(Quality of Natural Health Products Guide)[8]等。
1.2 研究方法
收集和整理上述法规、标准,对我国保健食品及欧盟、美国、加拿大同类产品在定义及特点、重金属限量、微生物限量方面进行对比分析,提出我国保健食品安全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