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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的偷拍是否构成侵权

2021-03-26乔新生

青年记者 2021年2期
关键词:教学

文/乔新生

只要是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肖像,侵犯肖像权人的肖像权,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打着培训的幌子,在街头搭讪,并且将有关视听资料传送到网络上,从中获取商业利益,此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呢?

答案是肯定的,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未经他人许可,擅自拍摄有关视听资料,并且传送到网络上,这种行为构成违法。我国“民法典”对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作出重大调整,即便不是出于商业目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构成违法。换句话说,不管是教学需要,还是其他需要,只要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肖像,侵犯肖像权人的肖像权,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但现在的问题是,网络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此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学者认为,如果网络经营者及时删除有关信息,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也有一些学者认为,“避风港原则”在此类违法行为中不适用。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未经他人许可,擅自搭讪,并且将有关视听资料传送到网络上,是一种非常明显的违法行为,网络经营者明知故犯,应当按照“红旗原则”加以处置,也就是说,不管受害人是否投诉,网络经营者都应该意识到这是一种违法行为,除非网络用户能够证明拍摄有关视听资料的时候已经征得肖像权人同意。

中国网络使用者似乎没有注意到,拍摄视听资料,制作娱乐节目,并且传送到网络上,必须征得肖像权人同意。在西方国家,视听资料拍摄成作品之后,最后都要向当事人展示结果,也就是要告知肖像权人,娱乐公司在街头制作娱乐节目,如果肖像权人拒绝配合,不愿意让自己的肖像出现在作品中,那么娱乐公司就必须立即删除有关肖像,并且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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