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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物产地检疫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21-03-25曾继俭

江西农业 2021年4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产地检疫

曾继俭 李 聪

(1.永丰县君埠乡便民服务中心,江西永丰 331500;永丰县农业农村局,江西永丰 331500)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畜产品成为了人们餐桌上必不可少的食物,人们也更加注重饮食安全,对畜产品的选择也更加挑剔,需求逐渐由“吃得饱”向“吃得健康”转变。产地检疫是畜产品流向餐桌的第一道安全关口,是动物在离开饲养地或生产地之前进行的检疫,即动物检疫员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的检疫。

1 开展动物产地检疫的依据

检疫是代表国家的执法行为,检疫机构、人员、范围、对象、规程都具有法定性特征。201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2019 年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因此,并不是所有国家机构都有权限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只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才能依法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2 动物产地检疫存在的问题

2.1 检疫主体合法性有待规范 动物产地检疫是行政职能,也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能。相关管理条例没有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单位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基层受行政机构和行政编制限制,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列为事业单位,主要采取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加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分支机构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以此理顺乡镇畜牧兽医站履行动物产地检疫职责的合法性。新一轮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后,将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划转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同时不再设立乡镇畜牧兽医站。从检疫主体合法性角度看,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盲区,原有的乡镇畜牧兽医站不复存在,乡镇一级新的检疫主体尚未明确,仍由原先的乡镇畜牧兽医站官方兽医开展动物产地检疫。

2.2 检疫法规急需修改完善 随着我国畜禽养殖方式、疫病防控要求的变化,尤其是非洲猪瘟事件对我国养猪业带来的巨大冲击,暴露出动物检疫工作和依法防控中存在一些问题,难以适应当前防控形势。例如,现场检疫时间与适合畜禽运输的时间存在矛盾,夏季白天温度高,畜禽调运一般选择晚上进行,但此时光线不足,无法开展现场检疫;防疫耳标易脱落,如果在仔猪免疫初期加挂耳标,等到出栏检疫时耳标号易模糊或者脱落,无法录入检疫系统。此外,还存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

2.3 检疫硬件设施落后 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公用房多数建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办公条件简陋,检疫设备也比较简单,仍旧沿用传统的检疫方式,即采用一把刀、一只钩、两只眼进行检疫,没有配备现代化的检疫检验仪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疫质量。

2.4 检疫队伍质量参差不齐 “官方兽医”在我国首次成为法律定义始于2008 年的《动物防疫法》,官方兽医即检疫员,我国官方兽医制度建设起步较晚、标准低。现在的官方兽医认定条件为:一是属于编制内人员;二是在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岗位工作。国家层面至今没有出台官方兽医管理办法,没有对其工作经历和学习专业作出要求,导致很多非兽医专业人员认定为官方兽医,影响检疫员队伍整体素质。

2.5 电子出证系统功能简单 江西省委托第三方公司专门研发了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该系统方便快捷,提升了工作效率,但存在运行不稳定情况,有时难以登录,且尚未开发出关联限制出证功能,没有关联养殖信息等。

2.6 检疫工作经费投入不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 号)文件,自2015 年起,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长期以来,财政返还大部分动物检疫费用于开展动物检疫工作,暂停征收检疫费后,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经费大幅减少,加之基层政府财力有限,难以足额预算,而产地检疫下乡费、办公费等刚性支出没有缩减,导致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运转困难。

2.7 养殖主体检疫意识不强 部分养殖户文化水平不高,认为产地检疫费时费力,增加了很多负担,不愿意主动申报检疫,习惯自行销售。

2.8 检疫工作宣传力度不大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环境差、条件艰苦,平时宣传工作停留在发放宣传单层面,没有充分运用微信、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等新方式宣传。

3 规范产地检疫的对策

3.1 理顺检疫主体合法性 根据机构改革精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动物检疫及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鉴于产地检疫需要现场实施检疫,直接面向一线养殖户,工作量大,应将动物产地检疫职能下放至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受理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方便群众办事。

3.2 加大动物检疫投入 自2015 年暂停征收动物检疫费以来,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经费严重不足,对此,应将动物检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三农”补短板项目,争取进入中央预算“盘子”,改变基层办公条件。同时,应优化中央、地方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事权与财权支出,将动物检疫必需的办公费、人员工资、交通费等支出足额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有人干事、有钱干事。

3.3 优化电子出证平台 尽快研发便携式动物检疫平台,便于官方兽医现场检疫,压缩办理时限,提升工作效率。同时,拓展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功能,将检疫出证与养殖户信息、生猪养殖信息、免疫信息、运输车辆信息、目的地信息关联起来,对于申报检疫的生猪没有进行免疫,系统将自动限制出证,倒逼养殖户主动免疫。

3.4 加强动物检疫培训 定期组织一线官方兽医进行培训,学习最新的动物检疫政策精神,组织大家探讨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并加以规范处理,运用各类动物检疫违法案例开展教学,引导一线官方兽医依法依规实施产地检疫。

3.5 强化动物检疫宣传 开展动物产地检疫是保障畜产品质量的第一道关口,至关重要。要充分运行互联网、电视、微信、报刊等各种途径,大力宣传《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氛围,让广大群众了解动物产地检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广大养殖户积极配合产地检疫,主动申报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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