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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物产地检疫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21-03-25曾继俭

江西农业 2021年4期

曾继俭 李 聪

(1.永丰县君埠乡便民服务中心,江西永丰 331500;永丰县农业农村局,江西永丰 331500)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畜产品成为了人们餐桌上必不可少的食物,人们也更加注重饮食安全,对畜产品的选择也更加挑剔,需求逐渐由“吃得饱”向“吃得健康”转变。产地检疫是畜产品流向餐桌的第一道安全关口,是动物在离开饲养地或生产地之前进行的检疫,即动物检疫员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的检疫。

1 开展动物产地检疫的依据

检疫是代表国家的执法行为,检疫机构、人员、范围、对象、规程都具有法定性特征。201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2019 年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因此,并不是所有国家机构都有权限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只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才能依法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2 动物产地检疫存在的问题

2.1 检疫主体合法性有待规范 动物产地检疫是行政职能,也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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