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互视野下“绿色原则”的刑法保障
——以环境监管失职罪为视角
2021-03-25章诚豪
甘肃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章诚豪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 长宁 201620)
一、绿色原则的适用困境
作为民法总则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绿色原则对民事活动具有宏观的指导作用,能将抽象环保理念深入具体的民事活动之中。但由于其内容的不确定性、适用标准不统一等现实缺陷,导致本原则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往往遇到诸多障碍。
(一)原则内容不明确,边界不清晰
绿色原则的基本内核在于赋予民事主体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自然资源的义务。然而,“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含义都较为开放,既可以解读为整个自然世界的整体生态保护与所有自然界的资源,也可以限缩为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和与生态安全有关资源的节约。正是由于内容上的笼统、模糊,使得本原则对于违反环保行为的拘束力受限。虽然绿色原则着重关注了环境保护的问题,但民法并不是只规制环境问题的专门法律。其中,关乎环境保护的条款也只占民法中极少的部分。绿色原则只有满足法的确定性,立法目的才能得以实现[1]。所以,本原则条文内容的内涵与外延的不明确性,往往会使得本原则在立法及司法实践层面的适用过程陷入窘境,从而让很多违反绿色环保原则的行为逃避有效的制约,极大地限制了绿色原则的内在价值以及在实践中的运用。
(二)判断标准缺乏明确、统一性
2020年1月9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在过去的4年间审理涉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案件总量超过23万件[2],从这一区域性的环境案件数量可以反映出全国环境类案件总量的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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