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联动规制路径再探索
2021-03-25邓小兵王阿丽
甘肃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邓小兵,王阿丽
(兰州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在立法机关供给行政规范密度和质量相对滞后的背景下,功能各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扮演着增强法律可操作性和填补法律空白的重要角色[1]。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制一直以来都是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系统地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程序,围绕着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地反思与重构,学界通过对司法实践分析提出了完善建议[2]。但是少有学者从司法建议联动效应出发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制路径进行探讨。因此,本文将在检讨传统规制机制的基础上探讨司法建议如何激发行政机关的机构优势[3],构建规范性文件联动规制机制。
一、规范性文件传统规制机制
(一)现有监督机制的失灵
传统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制主要包括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内部审查以及法院司法审查。
1.权力机关监督动力不足
作为一种传统的监督方式,理论上权力机关有权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然而,在现行法律体制下,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各级人大常委会仅能撤销同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而相关法律对“撤销”程序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2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对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备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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