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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探究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问题

2021-03-25

关键词:著作权人许可数据库

范 冀

(成都中医药大学科技处,四川 成都 611137)

随着信息资源数字化的迅速发展,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如同构建了一个无形且有序的图书、文献资料等各种作品数字资源的共享空间,由于这个空间装载的内容属虚拟资源,其获取方式多元化,传播范围不受地域限制,故而使高校图书馆在为高校师生提供信息资源服务的同时,面临着数字资源建设、信息资源共享与不损害著作权人权利之间找寻找平衡点的挑战,如何找到解决这个挑战的突破口,更好地为高校师生提供资源服务,是我们需要思考和迫切解决的问题。

一、现有法律框架下高校图书馆资源建设面临的挑战

当前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采集阶段。这个阶段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是高校图书馆内部对收录的单个作品进行选择、编排形成数据库,该数据库融入了图书馆自己智力创作成果,其知识产权完全属于高校图书馆;二是高校图书馆对外向数据库制作公司购买,来丰富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的建设。如购买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万方数据股份公司的万方数据库等。第二个阶段是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传播阶段。

1.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采集阶段面临的挑战

(1)高校图书馆内部进行数字资源建设面临的挑战

高校图书馆内部对收录的单个作品进行选择、编排的前提是对该资源的数字化,对资源的数字化即行使的是著作权人专有的复制权。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法》中明确了著作权人复制权包括了复印、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高校图书馆对作品的数字化行使的是著作权人专有复制权,高校图书馆对该著作权人尚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同意,否则,就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24条(8)规定了图书馆基于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对著作权人作品的合理使用权。

现实中,高校图书馆在数字资源建设中往往难以把握合理使用作品范围的边界,在是否为合理使用的判断上有所偏差。

某大学教授作为原告起诉某数字图书馆未经允许,私自将他的三部作品放在被告网站供付费的读者浏览和下载。该数字图书馆认为原告的三部作品已经在市面上公开发行,虽未经授权许可和支付费用,但将该三部作品放在自己网站进行传播起到对该作品进一步宣传和使用的作用,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不应认定为侵犯原告著作权。法院认为该数字图书馆属于企业,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三部作品上载到被告的网站上,并没有向原告支付合理的报酬,这种行为妨碍原告对自己作品行使著作权,侵犯了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

(2)高校图书馆对外购买数字资源面临的挑战

高校图书馆通过向数据库公司购买数字资源,数据库公司在提供的数字资源隐藏着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问题,但图书馆在购买时无法发现这个隐患的存在,一旦图书馆购买使用了存在侵权隐患的数据资源,其后如发生诉讼纠纷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数据库公司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案例,如十多家学术期刊单位作为原告将某数据库和某信息中心诉至法院,称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期刊以扫描复制方式汇编成数据库予以销售,严重侵犯了原告编辑作品的著作权和期刊版式设计权。多位论文作者作为原告将多家数据库诉至法院,诉求原因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而擅自使用其论文,法院对未取得原告合法授权擅自使用论文的被告判决其侵犯原告著作权,应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2.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传播阶段面临的挑战

目前,法律对图书馆数字资源在网络传播中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的作品范围和服务对象有所限制,图书馆数字资源传播中如果滥用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使用制度会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利。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条例(2013版)第7条规定,图书馆在信息网络传播中,对数字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图书馆在不需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网络传播服务对象仅是本馆内读者,作品的范围仅为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基于陈列或保存版本需要数字化复制的作品。该条仅赋予图书馆有权通过网络向本馆内读者提供数字作品的合理使用权利,并未赋予图书馆通过网络向馆外读者提供数字作品的权利。

法定许可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但应想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25条、第35条、第42条、第46条等条款中分别针对编写教科书、报刊摘录转载、录音制作者使用合理录制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等行为做出了法定许可规定,但并未规定使用者为图书馆的法定许可使用权利,只赋予传统报刊间享有作品的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权,法定许可权使用并未延伸至网络,网络环境下作品的转载、摘编不适用法定许可。

二、如何解决高校图书馆资源建设面临的挑战

1.利用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制度

集体管理组织是搭起连接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桥梁,一方面著作权人将著作权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统一管理,集体管理组织为著作权使用双方提供中介服务,高校图书馆通过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授权协议,就可获得众多作品的合法使用权,从而减少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权人经济利益,刺激著作权人有更多积极性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

2.加强高校图书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学习

高校图书馆人员不仅需了解图书专业知识,还需多了解和学习图书资料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如《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了解著作权人、图书馆的具体权利,了解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的相关规定等,才能在不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汇集信息和传播知识,来满足高校师生获取信息的权益,最终实现传播信息、促进文化发展和科学进步的目的。

例如,高校图书馆在与数据库公司签订合同时,在数字资源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和具体权限等作约定,明确数据库公司须保证其提供的数字资源中的每个作品的著作权是经过著作权人合法授权,不存在著作权侵权纠纷,如今后发生侵权纠纷,数据库公司是最终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可充分利用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的方式获取文献资源

充分利用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的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帮助高校师生从其他图书馆获取本校图书馆没有收藏的文献资源,同时为其他图书馆的读者提供本校图书馆收藏的文献资源。目前多所高校图书馆通过BALIS、CASHL等文献传递服务平台,来实现文献资源的共建、共享,为高校师生提供信息服务。同时高校师生在使用这些文献资料时也应遵守《著作权法》等规定,用于个人学习和研究使用。

三、结语

高校图书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充分利用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制度,加强图书馆人员法律意识和学习、充分利用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的方式,在保障了著作权人权益的同时,使著作权人、作品传播者和作品使用者三者关系处于相互协调的状态,使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高校师生充分获得信息资源和著作权人积极创作步入良性循环,为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营造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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